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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方要求汉川自规局赔偿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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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9 23: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书
被投诉人: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川自规局)。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局局长。
请求:汉川自规局赔偿:律师费2950元,二诉讼费,50元三,复印费150,四,车费400元,五,招待刘律师400元,六,精神损失费:1000元,七务工费20天x150元二3000元法律咨询费3000元,合计:10950元。
事实与理由:
1、汉川自规局违法制作出错误的不动产证书(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5)鄂0984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
已经判决撤销)。擅自启动制作颁发证书,即:鄂2023汉川市不动产第001538385号不动产权证书。违反了权利人申请启动制作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规定。不依法审查,不依法调查,不合法。

2、汉川自规局不作为,拒绝依法纠正证书错误,投诉人申请汉川自规局自行纠正,被拒绝,要求投诉人起诉,增加投诉人讼累,造成精神损害和较大经济损失  元,投诉人依法申请,要求其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3、汉川自规局,四风不改,毫无服务意识,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折腾投诉人,给投诉人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
4、聘请律师与投诉人对簿公堂,浪费人力物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关于精简原则,规定。



投诉人:尹鸿方
202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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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 20: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举报投诉汉川市自然资源局

        举报投诉书
        被举报投诉人: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川自规局)。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局局长。
        请求:
       1、依法查处汉川自规局局长李文斌以及相关责任人,撤销其党内外职务,并予以开除处分。
       2、尹鸿方请求汉川市自规局赔偿:律师费3450元,二诉讼费50元,三,复印费150,四,交通费400元,五,招待刘律师400元,六,精神损失费:50000元,七、务工费20天x150元二3000元,七、法律咨询费3000元,合计:60450元。)
    事实与理由:
       1、汉川自规局违法制作出错误的不动产证书(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5)鄂0984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判决撤销不动产证书)。擅自启动制作颁发证书,即:鄂2023汉川市不动产第001538385号不动产权证书。违反了权利人申请启动制作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规定,十分明显的乱作为。不依法审查,不依法调查,不合法。
      2、汉川自规局不作为,拒绝依法纠正不动产证书的错误,投诉人申请汉川自规局自行纠正,被拒绝,该局张某,恬不知耻,明知其颁发的不动产证错误,还要求投诉人起诉,增加投诉人讼累,造成精神损害和较大经济损失 60450元,举报投诉人尹鸿方依法申请,要求其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3、汉川自规局,四风不改,毫无服务意识,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乱作为,折腾当事人尹鸿方,使原告精神恍惚,经常彻夜不眠,不相信汉川市自规局,不信任汉川市人民政府,不信任中共汉川市委员会,不信任汉川市干部,给投诉人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
      4、如此简单的行政诉讼,被告应诉即可,人为复杂化,非法聘请律师与当事人尹鸿方对簿公堂,向原告示威,不合法不合理,浪费人力物力,浪费公共资金,浪费财政资金,违反编制法规和财政法规,违反宪法关于节约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关于精简原则、规定。

       举报投诉人:尹鸿方(一审原告)、王金祥(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人代表)
       2025年8月9日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投诉,2025年10月1日再次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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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 20: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今无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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