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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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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22: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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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22: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等为什么不及时纠正下级的错误呢?

              举报书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梁利红刑事案进行调查研究,依法监督纠错,遏制司法腐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对于下级的违法办案行为不监督,不纠错,为什么?如此渎职,法律何在?国无宁日。  
       关于梁利红寻衅滋事罪一案。梁利红无任何犯罪行为,却长期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方山县公检法有关人员,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梁利红案的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却一路绿灯,乱作为不作为,司法腐败,有关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拒不依法查处,对于下级的违法办案行为,均不叫停。存在诸多执法渎职行为,不履职,存在渎职之嫌疑。
       方山县公检法乱作为不作为。吕梁市、山西省检察院拒不监督,拒不纠正错误,连应勇检察长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也不作为乱作为,不监督,不纠错,涉嫌渎职。
      事实:
       1、方山县公安局乱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包括:非法立案侦查,非法拘留,非法提请逮捕。       2、方山县检察院不作为和乱作为,不监督方山县公安局非法立案侦查和作出批捕决定,
       3、梁利红曾经向最高人民检察投诉举报控告7次,每次的举报材料都被最高人民检察签收,其间也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过,但是,吕梁市检察院、山西省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为什么不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呢?为什么放任方山县公安局、方山县检察院违法办案呢?
       4、方山县人民法院随波逐流,起诉书中无犯罪事实也决定2025年8月11日上午开庭,十分荒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
           举报人(调研人):王金祥。(中国公民、中共党员、法律专业人士,北京大六法律咨询公司、世界监督论坛负责人)
           2025年8月9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18911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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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9 00: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年8月9日00:18:19,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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