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
您好! 控告人梁利红,响应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号召,反腐维权,对于本人所在的村村干部违法行为予以投诉举报,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乱作为,对于方山县公安局乱立案侦查,提起批捕意见,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批准逮捕我,我已经多次举报投诉,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仍然不纠正错误,不撤销逮捕决定。 本人已经6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山西省和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该检察员无动于衷,无视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为。 因此,控告人不得不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控告。控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拒不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拒不纠正方山县人民检察院错误的逮捕决定,拒不撤销该逮捕决定,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宪法法律的尊严,也有损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尊严,有损于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再次提交次控告书,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该批捕决定。
控告人:梁利红
2025年7月14日
联系电话:18911276110
附:
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的举报投诉信,最高人民检察院签收的详细时间: 第一次:2024年11月27日下午17点27分签收。 第二次:2025年1月23日下午17点41签收。 第三次:2025年2月24日下午17点整签收。 第四次:2025年4月29日17点28签收。 第五次:2025年5月20日17点15签收。 第六次:2025年6月11日9点24签收。 其间,给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寄信控告一次。2025年4月16日8点44分56秒,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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