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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湖北南漳县章兴国 章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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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9: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章兴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624195804025874,住所:南漳
县肖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上诉人:章兴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624197401015817住所:南漳县肖
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被上诉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局长。住所:南漳县
城关镇凤凰大道。
    上诉人因要求审查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行为不合法、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案,不服
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06.07送达的(2016)鄂0624行初4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 2016.11.28签发传票 ,按期于2016.12.15下午3点开
庭审理。
    2017年3月,合议庭成员、法官李某,口无遮拦,违法的话也敢说,他告诉
原告章兴国,说,张法官调走了,这个案子由我负责,土地局没有查处违建的职能
,我要判你败诉,驳回。你还不如撤诉。原告章兴国听出了他的歹意,不依法判决
,出坏点子,章兴国当即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并提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坚决不
撤诉。
    过了几天,承办法官的坏点子又出来了。李某说,我们要开庭。上诉人章兴国
问,已经开庭很久了,已经经过了四个月。
    再说这样的案子,典型的不作为,为什么还有开庭呢?李某说,我们要追加第
三人陈世高为第三人。
    陈世高同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无权提起诉讼,陈世高与本案处理
结果也没有利害关系。
    简直是胡联系,胡扯。故意违背法律,滥用职权。系折腾原告的行为。已经开
庭审理,庭审已经结束。
为什么开庭之前不依法追加,开庭之后四个月才追加呢,如此随意吗?有法律依据
吗?原告咨询了法治工作专业人士,陈世高与原告起诉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对于我的
举报不理不睬、不作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陈世高不是被告国土资源局的上级和同
级机关,陈世高不能左右国土资源局是否依法受理和处理原告的举报。
    显然,这些法官的裁定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不得将陈世高作为第三人,更不得以此为由增设庭审。为此签发传票要求
原告到庭,属于明显的错误,属于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系乱作为。   
    原告已经如期到庭参加诉讼,对于本案法官折腾原告,不依法判决,不作为,
原告表示不服,表示愤慨,保留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原告抵制不作为乱作为法官的折腾原告、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拒绝履行非
法传票义务的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
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不得按照撤诉处理。
    原审违法法定程序,拖延办案,201611月3日递交诉状,11月11日立案,送达
裁定的时间为2017年6月7日,十分简单的案件,超过了6个月的法定期限。有故意
拖延办案之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规定。
    对于本案法官乱作为,滥用职权,乱发传票的行为,乱裁定的行为,敬请二审
法院予以纠正。撤销原裁定,责令其依法判决。

        上诉人:章兴国,章兴齐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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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17: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6-19 21:07 编辑

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06.07送达的(2016)鄂0624行初41号行政裁定.
章兴国可以在2017年6月18日之前提出上诉。章兴国在2017年6月15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邮寄)上诉状,未超过上诉期。

快递单号xa24711475742
查询
    2017年6月16日 上午10:15:32
    已签收,王存瑞 代收,投递员:门辉 18163111278
    2017年6月16日 上午8:25:47
    【襄阳檀溪投递】正在投递,投递员:门辉 18163111278
    2017年6月16日 上午8:21:01
    【襄阳檀溪投递】接收
    2017年6月16日 上午8:16:29
    离开【襄阳中心】,下一站【襄阳檀投】
    2017年6月15日 下午6:10:00
    到达【襄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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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21: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章兴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624195804025874,住所:南漳
县肖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上诉人:章兴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624197401015817住所:南漳县肖
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被上诉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局长。住所:南漳县
城关镇凤凰大道。
    上诉人因要求审查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行为不合法、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案,不服
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06.07送达的(2016)鄂0624行初4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11.28签发传票 ,按期于2016.12.15下午3点开庭审理。
    2017年3月,合议庭成员、法官李某,口无遮拦,违法的话也敢说,他告诉
原告章兴国,说,张法官调走了,这个案子由我负责,土地局没有查处违建的职能
,我要判你败诉,驳回。你还不如撤诉。原告章兴国听出了他的歹意,不依法判决
,出坏点子,章兴国当即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并提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坚决不
撤诉。
    过了几天,承办法官的坏点子又出来了。李某说,我们要开庭。上诉人章兴国
问,已经开庭很久了,已经经过了四个月。
    再说这样的案子,典型的不作为,为什么还有开庭呢?李某说,我们要追加第
三人陈世高为第三人。
    陈世高同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无权提起诉讼,陈世高与本案处理
结果也没有利害关系。
    简直是胡联系,胡扯。故意违背法律,滥用职权。系折腾原告的行为。已经开
庭审理,庭审已经结束。
   为什么开庭之前不依法追加,开庭之后四个月才追加呢,如此随意吗?有法律依据
吗?原告咨询了法治工作专业人士,陈世高与原告起诉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对于我的
举报不理不睬、不作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陈世高不是被告国土资源局的上级和同
级机关,陈世高不能左右国土资源局是否依法受理和处理原告的举报。
    显然,这些法官的裁定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不得将陈世高作为第三人,更不得以此为由增设庭审。为此签发传票要求
原告到庭,属于明显的错误,属于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系乱作为。   
    原告已经如期到庭参加诉讼,对于本案法官折腾原告,不依法判决,不作为,
原告表示不服,表示愤慨,保留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原告抵制不作为乱作为法官的折腾原告、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拒绝履行非
法传票义务的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
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不得按照撤诉处理。
原告章兴国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得按照撤诉处理,
显然,该裁定是错误的

    原审违法法定程序,拖延办案,201611月3日递交诉状,11月11日立案,送达
裁定的时间为2017年6月7日,十分简单的案件,超过了6个月的法定期限。有故意
拖延办案之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规定。
    对于本案法官乱作为,滥用职权,乱发传票的行为,乱裁定的行为,敬请二审
法院予以纠正。撤销原裁定,责令其依法判决。

        上诉人:章兴国,章兴齐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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