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给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普法吗? 答:没有必要。因为他们明知故犯,无视法律,公然违法。撤销他们的法官职务等即可。
信访人王先生于2025年6月4日,代为递交赔偿申请书等资料,被立案大厅3号窗口工作人员及其领导拒绝接收材料,并告知不服到信访办。此后,王先生到信访办,晋先生接待,这位晋先生,东扯西拉,胡说八道,推诿,弄虚作假等。
2025年6月6日上午,王先生针对信访办忽悠,不依法办事,遂要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向立案庭庭长、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反映情况,或者向院长反映情况被晋先生拒绝。 王先生对于拒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不予受理国家赔偿申请之事,要求信访办出具书面答复。晋先生以王先生不是当事人代理人等为由拒绝出具书面答复。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王先生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投诉请求的公民称信访人。王先生应该被认定为信访人。有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该法院必须依法办理此信访事项。
该法院晋先生的答复的不合法的,是违法的。也是违反政治纪律和作纪律的。应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规定,给予其党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之规定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该法院党组用人腐败,违反党的用人原则,涉嫌任人唯亲,涉嫌买官卖官。请求撤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的职务。
信访工作条例(摘要):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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