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乱象丛生
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中国监督网监督员随同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代理人张先生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亲眼看到了该法院管理混乱,乱象丛生的状况。
可见一斑,这个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康建枝存在领导不力,用人不当等方面的问题。
王某申请执行案件,先后于2015、2016申请执行,该法院不作为,未依法执行,且拒不依法告知案件有关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应该在6个月执行完毕的规定。代理人欲向该法院院长反映此执行不作为的问题,同时提出依法执行的要求。
但是,遭遇了诸多障碍和不快之事。
1、人员大量超编,违反了编制法和预算法。乱设岗,乱花13亿中国人民都有份的公共资金,聘请很多保安和第三方人员,将应该由法院工作人员法官法警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去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精简机构,但是,这个法院背道而驰,人员越来越多,十分明显的违反宪法的行为。
2、保安越位,在立案办事大厅设立安检,人人介绍安检,视广大善良的人民群众为坏人(恐怖分子之类),我是共产党员,不干坏事,不怕死,为什么该法院的法官怕死呢?我们下午去了东胜区党委政法委、纪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都没有安检系统,他们都很健康的活着。他们也不怕死,反而很安全健康。这种视当事人为坏人的安检,草木皆兵心里紧张吗?这样有必要吗?浪费人力物力,脱离群众。表现出该法院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显然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规定的。
3、东胜区人民法院的人员怕人民群众监督吗?设立什么法官通道?有什么法律依据呢?脱离群众,藏起来了,是不是有人躲在办公室搞腐败呢?早些时候,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院长在内,与人民群众没有隔离,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正常,那时,办案质量很高,很少有冤假错案。
4、设立了那么多窗口,无院长副院长、庭长等中层干部现场管理协调,当事人等需要找领导,比登天还难。管理靠前,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这是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是,中层干部、院长等领导躲着,在与当事人隔离的办公室逍遥,这些领导服务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要求法官庭长院长“努力为人民服务”,你们在办公室,人民被隔离在办公室之外,这是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方式吗?当事人在大厅急得团团转,你们这些领导看不见听不见,悠哉。岂有此理?
按照你们喜欢的隔离人民群众、避开人民群众免打扰的办公模式,再改变一点,干脆你们这些领导都在家了办公吧,一方面享受天伦之乐,一方面遥控指挥虾兵蟹将办公吧!
如果说第三方人员、法官助理和小法官都能办事,完成全部工作,那么,你们这些庭长院长等领导就是多余的了,花那么多的钱,养你们这些领导,有必要吗?
最好的办法,就是敞开法院的大门办公,去掉那些繁琐的窗口,不要隔离人民群众,没有那么多坏人,不要怕死更健康,恢复人民群众自由进出人民法院的状况,真正做到努力为人民服务。
5、包括党组书记、院长康建枝8115501在内的院领导,电话不接听。是不是不认识的人的电话不接听?公开那么多电话号码有什么用呢?人民群众被隔离,电话不接听,如此执行宪法规定的“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吗?
6、院长办公室,门难进,代理人等4人,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周旋了一天,还是没有见到院长。求见吗?不是,如果是私事,那么可以放弃不见,不反映问题。执行是法院的职权,必须履行职责,必须接受监督,院长有义务倾听当事人等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工作不作为,作为院长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9日上午,几经周转,好不容易找到信访办李主任等,反映了问题,李主任打电话与苏金平副院长联系过,苏副院长答应下午到中级法院执行局处的办公室与代理人见面。代理人只好委曲求全,上午半天时间,楼上楼下忙乎,唯一的收获就是下午可以向苏副院长反映问题,其实半天的时间浪费了。
下午,代理人等如约到场,但是,未见这位副院长,电话也不接听,反复拨打,总算接听了,回答是:你们去找宣传部。代理人等蒙了,有什么法律依据?院领导如此不诚信,骗人吗?上午约好的,下午变卦了,不到场,不见面了,不接待了。让人啼笑皆非。
对于东胜区人民法院混乱局面,沟通无门,门难进。可以看出,这个法院无视宪法法律,无视党章,无视习总书记关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指示,可以说,党的18大、19大关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了过程,反四风、三严三实等没有得到落实。法院就是老大吗?可以为所欲为、我行我素吗?
上午离开东胜区人民法院之前,巧遇法院人员在指责新浪网人员在该法院一层大厅拍照。有人说,我们法院有规定,这里不准拍照。试问,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大厅是公共场所,并非审判庭,法律没有规定公共场所不准拍照,人们可以用眼睛看,用大脑记忆,可以用照相机记录。法院有什么权利立法要求公众遵循呢?
对于该法院存在的不合法问题,监督员已经向纪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查处。
总之,东胜区人民法院的乱象,表现出该法院存在诸多不合法之处。建议该法院院长过问这些并非小事之事,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加以改进并问责。以维护宪法尊严,维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作者:中共党员、中国公民、中国监督网编辑,2017年12月20日02: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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