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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请登记成立中国监督学会
申请人:王金祥(男,汉族,61岁,中共党员) 2018年6月4日 中国监督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 中国监督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愿结成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积极开展学习宪法,宣传普及宪法的活动,引导和指导公民遵守宪法、积极开展利用宪法研究,发挥公民监督、人民监督的作用,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帮助他 人依法维权。监督各地各部门执行中共中央十九大精神。 第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必要时可以设名誉会长。 第五条 本学会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成立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会员必须学好宪法,遵纪守法,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敬畏法律,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努力为人民服务。用辩证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指导思想,作风正派,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和歪曲事实。任何人不得利用学会沽名钓誉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未尽事项.
第八条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待定). 第二章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探索社会、公民依法监督政府、执法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的方法、途径,在政府和社会、政府和民间、政府和网络、政府和新媒体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社会、网络传达国家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实现社会组织、网络对权力的依法监督和公民、民间组织、新媒体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化解社会矛盾,形成发展共识。 (二)关注政府、权力部门执行宪法的情况,关注社会对政府权力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对社会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发表监督意见、合理化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对依法行政中出现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论证,寻找合理解决的途径。向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建设并管理好网站、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作为学会的交流沟通平台,团结社会各界爱国人士,以贯彻宪法为宗旨,开展公民依法实施监督权力机关的实践活动。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做全面依法治国的宣传者、支持者、实践者。 (五)本学会接受政府和社团的委托,可组织研讨、培训、考察等活动。本学会酌情收取报酬和活动经费。 (六)本学会接受公民或单位委托,参与维权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并适当收取费用。 (七)维护本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本学会接受社会捐助,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扶持。以便更好地为国家、为社会服务。 (九)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根据当事人申请、结合案情向法院推荐诉讼代理人。 (十)本学会按照学会宗旨组织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行为能力者除外)均可申请加入中国监督学会。成为学会会员。 (二)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社会组织,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监督学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够适应本学会工作的其他人员亦可。 (四)会员要有奉献精神,要积极为学会努力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人员,根据规定核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2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经费及其它原因不便召开会员大会,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必须民主推荐产生,每20至200名会员产生一名社员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会长为专职;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代表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推荐秘书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秘书长提出的聘请学会的工作人员;(四)负责财务工作并检查本学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