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9-27 23:41 编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难
2017年9月26日,笔者目击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难。
鉴于,该法院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的规定,反四风没有效果,工作效率低下,
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脱离群众,门难进为人民服务工作很差,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和第27条之规定,我以公民的身份和中国人民一员的身份,提出建议:建议
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施金良自行辞职。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换,并问责。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7年9月21日,徐某因自己的使用保管的、其子名下的小轿车,被不明身份的黑道人员抢走,
衢州市樟潭派出所不受理,不依法查处,公安局及其分局不依法监督,放任派出所不作为,于2017
年9月26日上午,到浙江省公安厅投诉,遭到浙江省公安厅民警以“不是抢”为由拒绝,不予受理
信访,拒绝书面答复,拒绝联系公安厅纪检督察,进门难连公安厅纪检监察等的联系方式。
到公安厅大门口,武警战士说,找纪委反映问题举报投诉到旁边的接待室,到接待室,超大的
接待室,只有一人,没有挂牌的工作人员说,去找信访室。告知信访室拒不联系纪检监察部门,接
待室人员还是不联系,徐某等只好到浙江省纪委,到浙江省纪委,门口人员说到附近的信访局。
11点25分,到达浙江省信访局,信访局人多,拿到排队号,前面还有23人等待接访,需要等候......
下午,当事人徐某到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浙江省公安厅不作为,要求履行监督职责。
徐某递交材料,法警马格说你没有公安厅的答复不能起诉,你去发一个快递,过了60天再来立案。要不然,
你没有证据,不得立案.....
审判员沈东+,也不坚持原则,帮法警马格搪塞忽悠当事人徐某。
通过笔者的监督,反复宣讲宪法和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关的批评建议,法警勉勉强强收下了徐某
的诉讼材料。
还有下列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事实:
1、没有人排队,也要求当事人拿排队号码。岂有此理?
2、法警受理案件,不懂法,还盛气凌人,说本人不懂法。拒收材料,不依法立案,说话没有法律依据,
乱说,胡说八道,有损法院形象。证据不审核,未经认定程序就说这个证据没有用。给当事人出坏点子,
拟忽悠当事人。
3、庭长沈娜、副庭长陈曦晔、分管立案的副院长、院长均不在立案庭,没有公开的投诉电话。纪委监
察人员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吗?投诉无门,任由法警在立案大厅耍狠,耍横等乱作为。这个法院的现场管理太差,
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违反宪法要求,大厅连一个公开联系电话也没有。密切联系人民,倾听人民意见的规定没
有得到落实。
4、法警抵制公民监督、人民监督和媒体监督。给了身份证等证件,还说是假的,超出法警和法官的
职权,乱说一通。他还多次扬言,指使保安人员将目击者哄出立案大厅......
5、未立案登记、未依法立案。当事人住衢州市,为什么不当时审查立案呢?工作效率低下,不符合党中
央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的要求,不符合宪法第27条的规定要求,也不符合诉讼法律的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没有做到。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上城区人民法院在公众号公开的联系电话:0571-86752857 信访电话:0571-8675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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