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 http://www.zjsgat.gov.cn/0024821 ... t20110323_3733.html
(五)公开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答复,一般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情况确实特殊需要延长的,经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表述明确: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浙江省公安厅的规定含糊不清: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答复。可见,浙江省公安厅的规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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