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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人民检察举报投诉 (梁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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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2 09: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最高人民检察举报投诉   (梁利红)

2024年11月26日签收。
2024年11月27日签收邮件:1260983439116
2025年1月22日

2025年1月26日签收签收邮件:126098646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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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22 10: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同志:
       我未犯罪,无犯罪行为,但是,方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25年1月13日,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我作为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的规定 ,向方山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异议书》(附后),无反馈,我要求给与答复,该检察员工作人员说,等两天,待我们研究。
      2025年1月20日,我要求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给予我书面答复,被拒绝。
      显然,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书面答复是不合法的,属于不作为。
      鉴于此,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投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予以监督。责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要求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该案件。
      
      投诉人:梁利红  
       2025年1月21日

附:
异议书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院长:
      我妻子梁利红,无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9条的规定,故意对于无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犯罪行为,梁利红无犯罪行为,不得对她进行立案侦查。不得刑事拘留,不得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关于当事人梁利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请求:
      1、撤销对于梁利红的逮捕决定;2、撤销对于梁利红的刑事侦查案。解除对于梁利红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异议提交人:王军军  梁利红
       2025年1月13日。
       联系电话:18911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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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9999g 禁闻视频 bitly.net/55jj55 以前有人说:“没有谷歌我们有百度,没有推特我们有微博,没有YouTube我们有优酷,就上我们自己的网站会死呀?” 从魏则西事件看来真的会死...   发表于 2025-2-2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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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22 10: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投  诉  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同志:
       我未犯罪,无犯罪行为,但是,方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25年1月13日,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我作为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的规定 ,向方山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异议书》(附后),无反馈,我要求给与答复,该检察员工作人员说,等两天,待我们研究。
      2025年1月20日,我要求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给予我书面答复,被拒绝。
      显然,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书面答复是不合法的,属于不作为。
      鉴于此,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投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予以监督。责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要求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该案件。
      2025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签收签收了王军军和梁利红邮件编号为:1260986465416《投诉书》。但是至今未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好额材料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件件有回复、7日内给与回复的规定,不知道是那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中存在有关人员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问题。
      综上所述,梁利红无犯罪行为,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立即撤销侦查案,撤销逮捕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敬请应勇检察长过问,
      
      投诉人:梁利红
       2025年2月22日
       电话:18911276110     
(此投诉书起草人:王金祥,男,68岁,中共党员,法律专业人士,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附:
异议书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院长:
      我妻子梁利红,无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9条的规定,故意对于无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犯罪行为,梁利红无犯罪行为,不得对她进行立案侦查。不得刑事拘留,不得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关于当事人梁利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请求:
      1、撤销对于梁利红的逮捕决定;2、撤销对于梁利红的刑事侦查案。解除对于梁利红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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