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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问题(黄如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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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5 12: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议册亨县人民法院勿越权审理案件

       建议册亨县人民法院勿越权审理、调查了解与本案无关的、尚未发生纠纷和立案的本案之外的事实,勿乱作为。高效审理本案。
       黄如光
依据《民法典》与我进行协商,履行了债权转让手续,将债权转让给我,未发生债权转让纠纷,未诉诸法院,因此,与本案无关,无须审理债权转让事项。
      
       本案系我与韦开明的债务纠纷。庭审时被告韦开明提出了与本案无关的反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本诉无关的反诉案,不得中止审理,然而,法院决定中止审理,择日开庭,延误了本案 的审理进程。
       其后法院通知债权转让人黄如光至法院。黄如光按照法院的通知,放下手中的事儿。专程长途跋涉前往法院,接受法院的调查,并在笔录上签字。耽误了黄如光的时间,造成了经济损失。
       2025年2月5日上午,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册亨县人民法院要求黄如光将债权转让协议发送至该法院。法院的此要求不合法,系乱作为。

       黄如光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我,债权转让行为不违法,且与本案讼争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关。黄如光与我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已经通知了债务人韦开明,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生效。
      韦开明以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提出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抗辩
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况且,我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我是新的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韦开明应该向我履行给付义务,已经足够支撑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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