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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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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 10: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详见: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767&highlight=%E5%88%91%E4%BA%8B%E8%AF%89%E8%AE%BC%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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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 10: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详见: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767&highlight=%E5%88%91%E4%BA%8B%E8%AF%89%E8%AE%BC%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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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 11: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守所工作人员不得乱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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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 15: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守所民警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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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3 23: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守所不是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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