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建议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本人王金祥,男,汉族,68岁,中国公民,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没有有建议权的规定,现特此下列意见和建议:
之所以我出具这份建议书,是因为我非常了解这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且涉诉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但是,被册亨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搅乱了,搞得很复杂,令人头晕。可能会让再审申请审查的法官感到很费劲,甚至很困惑,感到头晕。
因此,我将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疏理,就本案的纲要展现给您。以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30分钟内轻而易举的作出提审判决。
1、2021年10月26日,册亨县人民政府以册府行决字【2021】3号决定,表明撤销了该《林权证》,《林权证》不复存在。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作出州府行复决字【2021】42号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确认。依法终止了该行政复议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023年8月9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违反了上述规定,重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了州府行复【2023】33号行政复议决定,况且其内容错误,必须予以撤销。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同志
建议提交人:王金祥(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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