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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与鄂AF90J3车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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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06: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警与车号为鄂AF90J3的小汽车之间发生了很多故事。
       交警部门及其警察发生过很多乱作为和不作为。       2024年12月10日16:33:41,武汉车管所电话告知,车辆的信息恢复了,但是,必须重新上线。
       车主:2024年此车已经上线,检验合格了,为什么还有上线呢?你向领导汇报吧,......这不是乱作为吗?违法要求车主履行义务。
       此前,交警网上显示,该车已经被报废了,没有任何记录和信息,交警说,这是公安部的网络,我们无权更正,只有逐级上报才能由上级更正。这是交警不作为乱作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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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21: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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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k4444 禁闻视频 bitly.net/jjaaaa 广东城管“执法”,被砍七刀。受伤城管委屈地对记者说:“最寒心的是周围群众的冷漠…”网友说:“感谢群众的冷漠吧,周围群众要是热情一点,你现在还能活着?   发表于 2024-12-12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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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21: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
被告:武汉万锦金山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1821395D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9号(10),法定代表人: 金泳明(总经理,站长),电话,15392863006,3040864570@qq.com
       诉讼请求:1、完成原告之车辆安全检验工作;2、赔偿因拖延检验是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000 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近几年,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到就近的车辆检验检测单位被告处检验车辆(牌照为:鄂AF90J3 ),2024年6月11日,原告将车辆送检,交付了检验费用270元,被告因无网络只完成了一部分,2024年6月29日被告淹水,无人检验,原告只好无功折返回家。2024年7月3日上午,原告再次送检,被告以该车3年未审验,强制报复,拒绝完成下一步的检验。原告苦口婆心宣传法律,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但是,被告无视法律,横行霸道,拒不依法经营(未悬挂营业执照 ),东扯西拉,编造一些与检验车辆无关的理由和借口,不依法检验,至今未完成此次检验工作。。
      另外,被告未将检验车辆的资料传输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系统,导致该系统内无原告车辆的检验信息。
      被告不作为,未及时完成车辆检验,耽误了原告的时间,空跑了3趟,给原告造成了误工费、车辆费用、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余。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金祥
       电话:18911276110
       2024年7月3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证据:
被告资质认定证书图片复印件1份、被告出具的完成部分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合格的检验表2份、原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图片复印件1份、交费转账记录截图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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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21: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与小车的故事,是真实的故事,也是交警不作为乱作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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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07: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快速回复#2024.已经上线检三次均合格均有检测站盖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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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07: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的执法错误重要原因是,服务意识差,无精准执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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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08: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是互联网十,加什么?加人,加交警,交警不作为,互联网加必须妨碍车辆管理。有先进的电脑系统。进行车辆管理。但是不作为。不会有。交通管理的好的效果。互联网是一个工具。这就必须管理好,必须用好这一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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