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职能
时间:2024-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url=]大[/url] | [url=]中[/url] | [url=]小[/url]】
行政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四大检察”之一的范畴。其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实现。
2. 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旨在维护审判程序正义和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3.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政裁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涉及执行裁定的行为、决定的执行以及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4.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
5.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6.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监督和协调,努力解决行政争议,确保行政法的正确实施和国家利益的维护。
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既要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以服务于大局、保障民生民利和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资料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