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权利有哪些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同时,被执行人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接受人民法院询问的义务、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义务以及承担有关执行费用的义务。
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对财产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若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被执行人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情况,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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