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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显松法官歪曲了民法典第54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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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05: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典摘要: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详细内容: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521&highlight=%E6%B0%91%E6%B3%95%E5%85%B8

覃显松在裁定中载明的所谓不得转让的理由,与法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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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05: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对于民法典的歪曲,任意解释。因此产生了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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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nnnxx 禁闻视频 bitly.net/jj66jj 上联是:满朝文武藏绿卡,下联是:半壁江山养红颜,横批:颜色革命。呵呵 这对联谁作的,对仗工整、语意巧妙,令人拍案叫绝,我们来看看真实的一切..   发表于 2024-6-1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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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05: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王永顺是罗某等侵权之债的债权人,罗某等是侵权之债的债务人。这样的债权不得转让吗?法律依据何在?覃显松连这一法律常识也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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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05: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王永顺等的花椒树被罗某等铲除,罗某等侵犯了王永顺的民事权益,王永顺有权请求请求人罗某等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了侵权之债,拒不承担侵权责任,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永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责令罗某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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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06: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覃显松认为,侵权之债不得转让。覃显松的裁判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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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06: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永顺等债权转让给原告之后,原告是新的债权人,罗某等是债务人,罗某等不履行,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义务(债务,侵权之债)。覃显松法官的法律素质如此之低,连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懂吗?覃显松法官在第一次开庭之后,曾经扬言,驳回起诉,原告劝告覃显松,必须依法裁判,否则,原告将建议有关部门,撤销你的法官职务。但是,他无视法律,真的驳回了,故意违背法律裁判,有损法院尊严,有损法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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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06: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覃显松侵权之债不得转让。岂有此理?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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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5 19: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事实,枉法裁判。践踏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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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27 22: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捅破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官的黑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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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27 23: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褒扬依法办案的法官,以弘扬正气。同时必须捅破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官的黑保护伞!因为这些坏法官,是害群之马,危害极大,践踏了宪法和法律,破坏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污染了水源,性质十分恶劣,的确,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相当于十次犯罪。因此,必须将他们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予以曝光,并绳之以法,将他们从法官队伍中清除出去,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决不可姑息养奸。笔者电话:010-81783596,手机微信:18911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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