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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龙溪街道强拆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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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9 01: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博罗县龙溪街道强拆违法   判决书
      选择性执法,实际上就是乱作为,不是真正的执法行为。
      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指引,不引导,不帮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不予审批,不给与办理发放有权许可证。让有关部门折腾申请人。
     人民群众都希望申请事项得到许可,得到了审批许可之后再建房屋,但是,有的管理许可事项审批的部门不作为,反而倒打一耙,称,申请人违法了。这是腐败分子常用的烂招。
      所谓的违法建设都是审批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所致。因此,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必须通过依法认证,不可简单轻易下结论。对于强拆违法建设物的拆除必须慎之又慎,不可轻易下结论认定是违法建设物,更不得属于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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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2 01: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1、龙溪派出所不是适格主体, 未释明,该派出所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博罗县公安局承担。
其非法参与强拆是违法的。非法拘留上诉人,非法立案追究无犯罪行为的上诉人黄坤、聂明丰的刑事责任。应该对于这些客观的事实予以载明,并确认其行为违法。
2、龙溪街道办事处越权强拆,不合法,系违法行为。
3、非法强拆上诉人的房屋必须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4、当事人的陈述也是法定的证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一章的规定。且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的,被上诉人无反证辩驳,因此应该按照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的经济损失数额予以赔偿。二审增加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10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一审判决龙溪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同时应该根据事实,确认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作为被告,其指挥龙溪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的行为违法,与龙溪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6、一审审判长张霞,非法干预原告委托代理人,违反了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应该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她歪曲法律,乱作为,不允许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未授权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她连法无授权不可为也不懂吗?其行为不合法。再说,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对于诉讼代理人的信任,与人民法院无关,人民法院无权干预原告选择诉讼代理人,也不得禁止诉讼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张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二款指引性条款歪曲为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委托权,也侵犯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笔者: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书面审理的条件有5个: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博罗县非法强拆案,未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上诉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不得书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不得书面审理,必须开庭审理。

点评

海!外直播 bitly.net/vvvvu 禁闻视频 bitly.net/55hh55 查了下法西斯的定义:“反对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主张建立以超阶级相标榜的集权主义统治,实行全面统制和恐怖镇压;进行由政府全盘计划经济..”觉得赵国反对啥   发表于 2024-6-1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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