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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襄州区委书记刘明锋同志过问并督办郭邦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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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1: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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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1: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感谢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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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4: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人员如何办信的呢?推诿,必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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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5: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襄州区委书记刘明锋 、区委副书记、区长崔长领违反政治纪律,无视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建议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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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7: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中共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余世明同志举报.

中共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余世明同志:您好!
       敬请您过问此事,责成有关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第122条、第126条 之规定,第135条,给与区委书记刘明锋 、区委副书记、区长崔长领开除党籍处分。
       事实与理由:
       1、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委书记刘明锋 、区委副书记、区长崔长领违反政治纪律和群众纪律,无视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建议依照《条例》第49条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016年,襄州区政府扣留郭邦发户拆迁补偿款501116元(区政府认可),扣留至今达八年时间,对符合政策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使郭邦发户多人生活困难,切身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122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襄州区政府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郭邦发户信访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按照《条例》135条之规定,给与区委书记刘明锋 、区委副书记、区长崔长领开除党籍处分。
     郭邦发说,2016年,襄州区人民政府在强拆我家房屋之前,未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关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办理,拒绝向郭邦发户给付。事实清楚,有街道代表区政府作出的书面回复为证。     
      2024年2月4日,郭邦发向区政府信访办、财政局、纪委监察委、襄阳市信访办反映,要求给付此款。区政府不作为,拒绝答复,襄州区政府张湾街道办事处给我答复,敷衍了事。该街道办事处无视法律,歪理邪说,提出莫须有的、荒谬的、无理的要求:必须与指挥部订协议。
      2024-5-22郭邦发通过湖北省省长信箱建议,要求区委书记刘明锋过问解决问题,但是,刘明锋书记不作为。
      特此举报      
            举报人:王金祥,男,67岁,中共党员,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退伍军人.
            2024年7月11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1891127611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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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7: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中共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余世明同志举报
https://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587&pid=25741&page=2&extra=#pid2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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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7: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4-6-27 22:15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同志:
       您好!
       强烈要求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同志过问,责 ...

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B72A690EJGE79D8Y9079,以便查询举报信息。
2024年7月11日17:36:05,提交至襄阳市纪委书记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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