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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覃显松法官乱作为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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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8 0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覃显松是合格的法官吗?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562&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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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27 22: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褒扬依法办案的法官,以弘扬正气。同时必须捅破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官的黑保护伞!将他们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予以曝光,从法官队伍中清除出去,并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决不可姑息养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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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1 09: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4-4-28 00:36
再说,本案已经开庭审理,择日宣判。无须再开庭审理。因此,乱作为,乱发传票是错误的。 ...

覃显松不解决问题,乱用法律程序折腾当事人,折腾人民群众,典型的乱作为。
覃显松将王永顺、夏国练追加为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典型的乱作为。
覃显松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但是,该条款的内容,对不上号,适用法律错误。与精准执法格格不入。这样的法官素质太差了,故意违背法律规定吗?那么,应该属于违法裁判行为,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显松无知吗?有没有考试过,有没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了司法考试吗?如果不合格,那么应该撤销他的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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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1 09: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内容: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笔者:上述第五十六条的内容是关于
解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问题。不是追加第三人的规定。与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无关。覃显松故意乱作为,故意违背法律。必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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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1 10: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加王永顺、夏国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看看该条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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