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修改 法释〔2021〕1号第40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建议权的规定,笔者作为中国公民,现提出建议。建议立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4条。司法解释的错误危害很大,因此必须立即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号文件的上述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是错误的,歪曲了法律规定,逻辑混乱。造成了各地各部门法院执法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必须立即纠正。
况且,从实际情况看,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表明被告无罪,只能改判被告无罪,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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