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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遇立案难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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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0: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遇立案难难难!法院窗口怒拍桌子,被罚款5000,律所发函硬刚法院!
法条案例学习 2024-01-20 07:41 发表于山东 听全文
2024年1月19日,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北辰区人民法院道歉以及公开请求,文中写到:

我所律师代理委托人强制执行案件,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线上和线下窗口提交立案申请至今,多次与贵院沟通,但贵院仍未能立案,也未出具任何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或通知。我所陈立飞律师于2024年1月18日再次前往贵院立案窗口沟通强制执行案件立案事宜,后因贵院仍坚持不予立案,且拒不出具任何书面的裁定书或通知,进而发生律师愤而拍桌子等不当行为。对此我所就律师的不当行为向贵院公开诚挚道歉。

针对律师拍桌子等行为,贵院作出(2024)津0113司惩5号决定书,对律师罚款 5000元。律师拍桌子等行为,虽然不妥,但法院违法在先,事出有因是否构成违法,也有待进一步复议审查。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法绳所的职责;法绳所虽然微小,但也坚守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放弃对法治的信仰,更不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基于此,我所向贵院公开请求如下:

请求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我所律师代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如贵院坚持认为没有管辖权,不予立案的,也恳请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具书面裁定或通知,依法履行职责。也请贵院监管部门就执行局有案不立、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源自微信公号“法度law”:1月19日,陈立飞告诉“法度law”,自己代理了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网上立案未能成功,遂到北辰法院现场立案,后被告知不予立案。“后来我就给他们领导打电话、发短信,未获回复。给院长信箱写信也没有反应。”

1月18日,陈立飞来到北辰法院立案窗口询问是否立案,仍被告知未立案,其要求工作人员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或通知,亦被告知无法出具。

“就说了这么几句话。我说‘那你不出具(裁定)是什么行为?是耍流氓吗’?”陈立飞告诉“法度law”,对方很生气,自己也很生气,就拍桌子了。后来法警过来,称其侮辱法官、拍打桌子、大声喧哗。

陈立飞说,该院执行局副庭长吕丽萍对其谈话、询问。陈立飞要求先处理立案问题但被拒绝,吕丽萍称要先处理辱骂法官事宜,并做了笔录,后作出了前述罚款决定书。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多项规定,我违反的是第几项?第二,什么是‘侮辱’?我究竟有没有侮辱工作人员?我是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没有说法官是流氓,而是说既不立案又不出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是耍流氓。”陈立飞表示。
法务之家附:202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通知强调,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更新观念、努力克服困难,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一律敞开大门,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

通知指出,最近,个别地方法院以影响年终结案为由控制立案。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直面问题,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决不允许“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下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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