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公安局如此立案合法吗?
黄坤无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本案所称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的行为,即无犯罪行为,无犯罪事实,不得立案侦查。
资料:
博罗县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博公(刑)立字[2022]038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 黄坤等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案立案侦查。
二0二十一一日
此联附卷
博罗县龙溪街道办事处
问题线索移送函
博罗县公安局:
日前,我街道在开展“两违”核查处置工作过程中,发现黄坤、聂明丰、林春玲、杨永红等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位于龙溪街道球岗村委会第五小组五谷神(土名)新农村地段共约1.3亩土地。为震慑“两违”乱象,惩治非法买卖土地行径,现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贵局,请贵局组织警力深挖彻查。
此致
附:案件相关材料
民政府龙
龙溪街道办事处(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10 日
笔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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