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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街道强拆违建房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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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17: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博罗县强拆事件
      完全没有必要强拆上诉人之房屋。      
      实际情况是案涉的强拆行为没有必要。被非法强拆的房屋所在地本来是拿来建房,建设新农村,现在,大部分房屋都在那里,对于社会毫无危害,只是博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没有给予审批,未给与他们许可证,政府有关部门差欠建房房主的相关证件。
      简单的说就是没有受理和审查批准给与房主建房许可证。
      这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过错,政府有关部门不及时给予许可,拖拖拉拉,申请人等不起,或者说不依法办理。房主去申请许可,但是也得不到依法受理。服务差。房主得不到许可证。
      当时老百姓自建,跟着别人走,其他人动工建设,有的已经建成,房主认为,人家建房,别人盖不违法。跟着别人干也没错。不得以才就这么干。
      显然,得不到许可证的情况下建房,违法的根源在于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不及时的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建房,作为老百姓的房主都是不得以而为之。老百姓梦寐以求建房许可证,手续齐全、名正言顺建房老百姓求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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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2 13: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说,博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房主无法取得建房许可证。
      这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过错,政府有关部门不及时给予许可,拖拖拉拉,房主去申请许可,有关部门服务差,不受理,房主得不到许可证。
      这是造成无证建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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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2 22: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案号为(2024)粤13行终407号和409号案件       补充材料
      1、关于龙溪派出所不是适格主体问题。 一审法院未释明。
该派出所无视警察法等法律规定,无视党中央和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强拆的指示,明目张胆的帮助非法强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博罗县公安局承担,应该将博罗县公安局作为被告。
其一,非法拘留上诉人多人。其二,非法立案追究无犯罪行为的上诉人黄坤、聂明丰的刑事责任,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帮助非法强拆,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犯罪。一审法院应该查明事实,对于这些客观的事实予以载明,并确认其行为违法。与龙溪街道办事处共同违法,涉嫌犯罪。
      2、龙溪街道办事处越权强拆,不合法,是显而易见的,系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一审已经判决确认其强拆违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确认。不仅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其家人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很大 的污染(大量死鱼,有图片等资料为证),也极大的危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申请二审法院审判长带队到拆房地点调查,查看现场可以更加直观看到强拆的违法的严重性,危害极大,祸国殃民。
      3、非法强拆上诉人的房屋,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详见计算表),纠正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等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必须依法赔偿。
      4、一审判决书称,违建不赔,请求赔偿损失没有证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是对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涉及是否违建的问题,不涉及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建,偏离的行政诉讼的原则,明显不合法。
      一审时,被告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记录了部分房屋资产和其他财产的状况,一审无视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说什么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无证据。明显偏袒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六)当事人的陈述;可见,当事人原告的陈述也是法定的证据之一,且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的,被上诉人无反证辩驳,因此应该按照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的经济损失数额予以赔偿。二审增加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10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一审判决龙溪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同时,应该根据事实,确认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作为被告,其现场指挥龙溪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违法强拆(有视频照片为证),朱燕敏副局长说,你家房屋盖得太漂亮了,就强拆你家的房屋。其行为违法,必须与龙溪街道办事处、博罗县公安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6、一审审判长张霞,非法干预原告委托代理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应该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她歪曲法律,乱作为,不允许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未授权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她连法无授权不可为也不懂吗?其行为不合法。再说,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对于诉讼代理人的信任,与人民法院无关,人民法院无权干预原告选择诉讼代理人,也不得禁止诉讼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张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二款用语是“可以”,不是必须,也不是应当,系指引性条款,她歪曲为禁止性规定,显然,与法律相违背。法律未禁止该第二款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她侵犯了委托人的委托权,也侵犯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系乱作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

       书面审理有5个条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对于博罗县非法强拆案,未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上诉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不得书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本案事实,不得书面审理,必须开庭审理。
      况且本案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强拆房屋污染环境,鱼塘大量死鱼),社会影响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一审法院未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覃毅华、审判员陈龚东(主审法官)、黄艳

    提交人(上诉人):黄坤 华丽平 聂明丰 张志慧 林春玲 魏雄杰  彭兰凤
    诉讼代理人:王金祥(电话:18911276110,电子邮箱315611298@qq.com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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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3 10: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朱燕敏副局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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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7 18: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核实,在现场指挥强拆的领导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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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7 18: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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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7 18: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
http://hzcg--huizhou--gov--cn--s ... t/post_5326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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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7 18: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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