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利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作的透明度,依法行政,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编制《监利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监利市乡村振兴局在监利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zwgk.jianli.gov.cn/jlsxczxj/)上予以发布,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需要获得监利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监利市乡村振兴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监利市乡村振兴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监利市乡村振兴局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2.其他: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监利市乡村振兴局信息股。
办公地址:监利市章华大道民政大楼5楼乡村振兴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15:00-18:00)(法定节 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6-3321758;
通信地址:监利市章华大道民政大楼5楼乡村振兴局信息股,邮政编码:433000;
(二)申请提出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村振兴局信息股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监利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依申请公开”栏目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市乡村振兴局信息股。
办公地址:监利市章华大道民政大楼5楼乡村振兴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15:00-18:00)(法定节 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6-3321758;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荆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荆财法办〔2021〕123号)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