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自然资源局文件 盐自然资(2022]210号 签发人:赵琼 盐源县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先生: 您...,联系电话:18911276110,家庭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寺村...号)于2022年8月4去信国家信访局反映四川省盐源县下海机砖厂所占土地是盐源县下海乡 沙坝村五组农民承包地,是种粮食的基本农田、该砖瓦厂违法占地,农民多次举报投诉未果,有的还受到打击报复的信访事项转办件已收悉,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受理,并于2022年8月12日发出了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核实,盐源县下海乡机砖厂为七十年代由下海乡 -1- (原兴隆公社)建立的五小厂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当时建厂所使用的土地是由公社领导及大队(村)、小队(组)干部现场指定的。1985年1月,该厂由盐源县梅雨乡陈发祥(已故,现经营者为其子陈敬)承包经营,1986年由陈发祥与下海乡政府联营、1987年因扩大生产规模,占用了附近村民的荒地及开荒地,由乡政府协调与涉及的毛尚志、黄左发、蒋利祥、向先寿、向先海、毛国华、毛国绍(少)、万天贵、余加和等村民达成协议,并由砖厂向村民支付了补偿。砖厂由陈发祥(陈敬)承包经营至今。在此期间,自1988年起,当地的部分村民就砖厂土地权属向乡政府、县政府进行了反映,要求退还土地、支付补偿,各级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调查、核实、协调,并依法作出了处理意见,其中,1989年4月25日由县农委、县民政局、县国土局通过调查,以(盐国土监(89)02号)文作出了: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原五小厂水泥厂(老围墙以内)的土地权属,属乡政府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二、为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现取土场(公路以上的荒坡约6410平方米内,有3168平方米属五组六户社员的开荒耕地,由乡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章十七条的规定,以每亩100斤年产值50元的六倍付给土地补偿费300元,4.9亩共付补偿费1470元,此款由组上统筹安排。六、如双方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作出
2- 后,双方均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向上一级国土部门申诉,补偿款已支付;1997年8月、1998年3月因土地使用权争议,余训才、毛尚华等村民分别到砖厂,阻碍砖厂生产,双方因此起诉到县人民法院,盐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盐源县人民法院(1997)盐民初字第432号和盐源县人民法院(1998)盐民初字第147号进行了判决,判决为:“下海乡人民政府取得的土地是依法取得的,下海机砖厂与下海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后,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生产经营,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一审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C1998】凉民再终字第28号、29号)维持了盐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2009年12月24日,盐源县人民政府以《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源县下海机砖厂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盐府发(2009]61号)文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盐源县下海机砖厂厂区用地内的土地为下海乡人民政府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含1987年2月19日下海乡政府与沙坝村五组毛尚志、蒋义富、黄胜富等三户签订承包合同由机砖厂使用的5.3亩水田)。(二)1987年2月19日下海乡政府与沙坝村五组毛尚志、蒋义富、黄胜富等三户签订承包合同由机砖厂使用的5.3亩水田的所有权属下海乡沙坝村五组,使用权仍按1987年2月19日合同执行”,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源县下海机砖厂土地权属争议 -3 的处理决定》(盐府发[2009】61号)决定已生效 该砖厂用地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土地类型为采矿用地、工业用地、果园和其它园地,不涉及基本农田。 根据我局核查,你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实,故对你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 30日内向盐源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盐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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