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哲华,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水城县阿戛乡仲河村元林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103054113。电话:15985588222。 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镇宁县镇宁汽车站内东北方向90米。电话:0851-36221777。 法定代表人:郭 星,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潘彦辰,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村官寨组。电话:13984633520。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9月5日强制暂扣申请人刘哲华的牌号为贵B2T098号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商务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强制暂扣申请人刘哲华的牌号为贵B2T098号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商务车)期间的损失84900元(283天×300元/天)。 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强制暂扣车辆期间从水城往返镇宁的差旅费3000元。 事实及理由: 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刘哲华因购买取得牌号为贵B2T098号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商务车)一辆。 2021年12月22日,第三人潘彦辰借申请人刘哲华的牌号为贵B2T098号车开去吃酒,途径大大线6公里500米处时是2021年12月22日18时37分,因第三人潘彦辰驾驶车辆时违反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被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50元罚款(已缴纳)。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随即以第三人潘彦辰驾驶的贵B2T098号车从事旅客运输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为由,将申请人刘哲华所有的贵B2T098号强制暂扣。 案号为2021122201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扣车期限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1日到期后,申请人刘哲华向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索要贵B2T098号车,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坚持暂扣,拒绝放车,也不出具再次暂扣车辆的凭证。申请人刘哲华先后3次到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处索要车辆,其中2022年9月1日,申请人刘哲华在杨嵬、赵庆高等5人的陪同下又来到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处,因申请人刘哲华出示中国监督网的工作证给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工资人员卢阳查看,卢阳随即将申请人刘哲华的工作证复印留存,作完笔录后拒不放车。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刘哲华在王先举等4人的陪同下再来到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处,卢阳一个人给申请人刘哲华作笔录后,查询刘哲华的手机,由于卢阳在刘哲华的手机里找不到所需要的电子数据,就将笔录全部删除。卢阳随即电话通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环翠派出所,环翠派出所来了5个警察,将申请人刘哲华等4人强制带离被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刘哲华等4人被警察强制带到环翠派出所后,王先举等3人在审讯室作完笔录就被放出来了,刘哲华从12时4分作到15时52分,中午也没有让刘哲华吃饭,连水也不让刘哲华喝。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足以第三人和申请人从事营运业务,无故强制暂扣申请人的车辆一个月后拒不放行,视为继续实施暂扣行为。被申请人前后暂扣申请人的车辆长达283天,每天按300元计算损失,就是84900元。申请人3 次从水城到镇宁,每次均是四五个人,高速公路通行费、油费、伙食费等每次均不少于1000元,3次就是3000元。 2022年9月5日17时左右,申请人等4人从环翠派出所赶到被申请人处已是下班时间,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卢阳开具放车单交给其他工作人员,由其他工作人员带申请人到停车场放车。鉴于第三人、申请人没有从事客运行为,被申请人无从处罚,才不肯给申请人出具放车单。申请人因此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暂扣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敬请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 此致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哲华 2022年9月7日 附: 1、刘哲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刘哲华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3、潘彦辰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5、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案号为2021122201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6、停车场2022年9月5日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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