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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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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4 15: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投诉:乱花公共资金聘请律师抵挡原告吴立新同志的起诉,同时也对于三亚市财政局对于公共资金管控不力,造成公共资金的浪费的投诉。期待有关部门回复。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p;extra=&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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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4 22: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用财政资金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违法


楼主:dcm123Lv 1 时间:2019-12-17 22:06:43 点击:2641 回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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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用财政资合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违法,已经被法律所不提倡。被告要求律师回避,退出法庭,同时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没有授权被告聘请律师的权利,而被告确利用律师来替自己的违反行为来狡辩。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法院在审理被告行政违法行为违法时,被告不但
  不敢面对,反而拉律帅当挡箭牌,实属敢做而不敢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法庭上没有体现真正的平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告提供了浙善税字第33703号税务登记证,证明原告是纳税人,原告的纳税款是用于公益,教育,改善民生工程的,而被告作为行政单位,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凭什么拿着国家俸禄?
  ( 一)被告行政机关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有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作为执法者,不应当是法盲,应当对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向法庭如实答辩。
  (二)行政机关是执法者, 无权由律师代言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浪费财政资金,无权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出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抗辩行政纠纷。
  (四)、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是积极义务而不是消极义务,请律帅答辩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尊严及权威性。
  (五)、用钱请律师出庭当代言人,没有体现公平、公正,也是一种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执法者,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也严重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七)、 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已经被法律所禁止。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律解释的“应当”即为必需)从2015年5月1日,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负责人正、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同时,被诉行政机关也只能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及证据,由此可见,被告的违反过程并非是一日形成的,原因是被告既不懂法,又不学法而造成的。被告应知行政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作为执法者,必需懂法,守法、用法才能依法行政。而行政相对人在法庭程序及诉讼专业知识中处于相对弱势,而被告做为行政机关用财政资金聘请律师、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对抗行政相对人,严重缺少职业道德,与是法理不符,也不符合法定原则。因此,《行政诉讼法》 设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被诉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本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应诉,无法体现法治精神及依法行政行为,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也违悖了立法的宗旨及本意。
  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共十八大会议精神、及党的一贯方针政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做于相当”的要求, 被告显然违背了党的政策方针,违背党的政策方针即使在和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唱反调,据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希望浙江省嘉兴市桐乡人民法院依党的原则及方针为第一,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合理、依法严惩被告违法行为。还我党的明正、还政府的公信、还民于和谐、还社会于平安。提醒被告在以后的行政中牢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坚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路线,才是被告聪明的智慧。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9558694

  
  

  原告:邓才明(腾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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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4 22: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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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5 23: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http://justice.hainan.gov.cn/xxgk/0200/0202/201811/t20181124_1201545.html
索 引 号: 00817389-7/2017-02635分  类:  法规公文/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省司法厅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00:00
名  称: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文  号: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信息通报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应当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协助应诉。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应诉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统计和共同应诉工作,组织培训行政应诉人员。

第九条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共同承办部门和出庭人员。

第十条 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在办理行政应诉事务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提供证据、依据等材料;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三)确定本部门出庭应诉人选;

(四)参加出庭应诉;

(五)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具体应诉工作中,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行政应诉的建议;

(二)指导应诉人员全面收集涉案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审核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确定本部门出庭应诉人选;

(五)参加出庭应诉;

(六)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形的,及时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七)负责应诉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根据需要起草应诉工作报告,对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九)其他职责。

第三章 应诉规则

第十二条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律师、专家学者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应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应当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就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准时参加庭审;

(二)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四)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具备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可能性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和协调和解工作。

人民法院向诉讼各方提出调解意见的,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应诉人员在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对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撤诉或受诉人民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应当继续应诉。
第十九条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及时履行或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被诉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二条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外聘法律顾问出庭。

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本条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以下被诉行政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人民法院建议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评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行政诉讼典型案件,组织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被诉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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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6 23: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法律快车

摘要  12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下面是法...
  12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全文,欢迎阅读。

  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本省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第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承担具体应诉责任,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应诉答辩意见等具体应诉事务。

  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应诉答辩意见等具体应诉事务,被诉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予以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

  第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前款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被告案件,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

  第十一条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第十二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主动依法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本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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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6 23: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7/content_5089204.htm
图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7-07 16:28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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