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是一种整齐而有条理的状态,且这种状态是稳定的、可持续性的。任何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其安身立命便依赖于这种状态。相对应,混沌、杂乱的社会状态则是人类所极力避免的,因为它无法提供给我们一个安全之所。即便在小孩子的眼中,插队也是一件无法容忍的事,因为其破坏了秩序、损害了公平。在这个意义上,秩序本身意味着文明,是安顿个人自由的社会外壳。
人类发明法律,并不断追求用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一个基本原因乃是法具有秩序安定的重要功能。法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着秩序,对法律的挑战就是对秩序的挑衅,对法律的违反就是对秩序的冲击。但很多时候,有法律不一定有秩序,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既要在各个领域建立起完善的规则体系,更需要这种规则能够被遵守。在社会转型期,人们遵守法律往往不是由于热爱法律,而是出于对违背规则所需付出成本的考虑,因而严格执法往往是秩序生成的“最后一公里”。
严格执法是破解秩序失范的有效手段。严格执法的要求不仅在于严,更在于密。我国制定了大量法律,却难以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这已经成为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重要特征。其背后的原因就是执法不严。只有通过一次次对违法行为不间断的矫治,一次次将法律规则的秩序功能发挥出来,才能有效杜绝各种“投机主义”下衍生的秩序失范现象。最为典型的如行人交通违章、公共场所禁烟、环境污染治理、公共安全事故等,都是因为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执法,时紧时松的“运动式”治理,并不能塑造人们遵守规则的意识。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在违法行为与不利后果之间建立必然性的逻辑关联,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促使各个行为主体坚守秩序底线。
严格执法是形成稳定秩序的长久之计。良好秩序的生成,必须在人们心里形成持久的制度预期,让遵守规则的人获得尊重,让违反规则的人受到谴责。但是中国具有深厚的崇尚权力思想,容易产生按领导人意见执法的习惯,运动式、通知式执法屡见不鲜。一个时期的集中惩治或许能够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缺乏常态化的严格执法,稳定秩序的形成便缺乏保障。对于参与秩序构建的人而言,只有形成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和自觉,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严格执法恰是塑造守法习性的必由之路,能让违法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守法者获得遵守制度的红利,让诚实守信和公平正义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最终重塑公平公正的法治秩序。
严格执法还是完善秩序立法的重要依据。由于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之间存在时间差,法律的制定在先,而秩序的形成在后,使得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不断挑战固有秩序,需要立法及时回应。执法直接面临社会实践,最能洞察社会变化和秩序漏洞。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法律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根据新的秩序建构需求向立法机关提出创设新的法律意见,为完善法律秩序提供根本依据,从而及时修补秩序方面的规则漏洞,促进秩序立法的健全和完善。
当然,对于严格执法所蕴含的秩序价值的强调,必须同时顾及法的自由价值的实现。就更高的法治价值追求而言,严格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不能陷入唯秩序主义的极端,把秩序作为唯一的价值追求;相反,在假定所执行的法律是良法的前提下,严格执法还应时刻关注其所建构的秩序,在更普遍的意义上究竟是促进了自由还是妨碍了自由。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