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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镇政府掌管刘白塔村村委会印章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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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3 22: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集镇政府掌管刘白塔村村委会印章不合法
      媒体: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村委会公章不合法,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是高度集中的村级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回归,并不是什么创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明确定位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公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是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我管理职权的基本手段,在村民自治体制下只能由本村村民自治组织进行管理。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超出了对村民委员会指导工作的职权,属于严重侵犯村民自治管理权利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指出,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这就明确无误地说明了村委会印章的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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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22: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镇人民政府无权持有、保管村民委员会印章
任某、胡某、马某请求确认辉县市上八里 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印章一案
作者: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秦华 李梦晨 周艳利  发布时间:2016-12-30 16:52:44



    【裁判要旨】
    依照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管,乡镇政府不归还村民委员会印章具有可诉性。
    【索引词】
    村民委员会印章  不归还  行政行为  可诉性
    案 情
    原告:任某、胡某、马某。
    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
    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于2014年11月份,经过民主选举,任某、胡某、马某三人被选为关山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组成新一届村委会,任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胡某、马某为村民委员会委员。上八里镇人民政府给任某等发放年工资,马某分工负责林业方面的工作,胡某分工负责民事方面的工作。关山村共有五十多户,人口有150多人,有32个自然村组成。
    关山村村委会印章自上届村委会开始一直由被告镇政府管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多次找被告要求镇政府管理的关山村村委会印章交付给新一届关山村村委会保管,但被告仍坚持自己管理,对新一届村委会的要求不予理睬,原告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持章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被告限期归还印章。
    原告诉称,被告镇政府长期非法管控关山村村委会印章,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办发(2001)52号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力,影响了关山村村委会合理合法的日常村务工作。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归还关山村村委会印章。
    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未到庭,也未答辩。
    审 判
    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依照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自己保管,镇政府保管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镇政府长期保管原告关山村委会的印章不归还关山村委会的作法是违法的,原告作为关山村委会主任、委员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的保管村委会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限期归还的请求合法,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持有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将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返还给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某和村委委员胡某、马某。
    评 析
    一、背景情况介绍
    据了解,辉县市部分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上八里镇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村庄的村民委员会采用镇政府统一管理模式。关山村的自然村离上八里镇政府约20多公里,关山村村民到镇政府盖章路途遥远,多有不便。为此,村民多次到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人多次找到镇政府交涉公章事宜,镇政府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告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归还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返还。
    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一)原告任某等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是不是适格的原告。
    按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全体村民选出的,有村民小组的证明,有乡镇人民政府给任某等在银行办理的工资存折,并且乡政府给任某等人发了工资,应该认定任某等人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可以代表全体村民提起诉讼。
    (二)乡镇政府持有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具备可诉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依照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自己保管,镇政府保管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镇政府长期保管原告关山村委会的印章不归还关山村委会的作法是违法的,原告作为关山村委会主任、委员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的保管村委会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被告归还的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行初18号;合议庭成员:秦华 李梦晨 周艳利。各方当事人未上诉。生效裁判作出时间: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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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24 10: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镇政府管理村委会公章不合法2010-12-02 04:32曹国英
来源:https://www.fx361.com/page/2010/1202/4765467.shtml

曹国英

编者按:山东省一位村干部来信称,他所在镇23个村的村委会公章,统一由镇上设立的“农村公章管理办公室”保管,镇领导认为这是一种杜绝村干部腐败的管理创新。但工作中由于需要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才能盖章,镇政府领导不在就会耽搁办事,影响村委会在外来客户心目中的形象,某种程度上也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进。

乡镇政府收走村委会的公章,统一由镇“农村公章管理办公室”保管的做法不合法,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是高度集中的村级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回归,并不是什么创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明确定位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公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是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我管理职权的基本手段,在村民自治体制下只能由本村村民自治组织进行管理。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超出了对村民委员会指导工作的职权,属于严重侵犯村民自治管理权利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指出: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这就明确无误地说明了村委会印章的管理主体(山西省霍州市一位农民来杂志社反映,他们村的村委主任保管着村委会的公章,这也是不妥的——编者)。

针对村委会印章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同时指出:“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的内容之中。”“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使用。”这就明确了印章使用管理的过程中,要在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并赋予村委会主任相应的职权。

《意见》也同时明确了乡级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公章移交过程中的监督职能,明确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村民委员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结束后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并没有赋予乡级人民政府作为村委会公章管理主体的职权。

至于一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把防止村干部腐败问题,作为实行村委会公章乡镇管理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村干部通过滥用公章出现腐败问题,主要侵犯的是村民利益,村民出于切身利益的关心对于村干部实行的民主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当前村干部当中出现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掌握村务管理权力的干部,并不是经过规范的民主选举产生的;一些重大的村务决策,没有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一些村务监督组织,并没有真正能够发挥监督作用。解决村干部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村民自治制度。近年来,不少地方加强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强化对于村委会公章管理使用的监督,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则,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受到村民的拥护。乡镇政府对于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也是必要的,其中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村务监督组织对于村委会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对一些经济合同的内容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把关。但越权管理村委会的公章,就超出了指导监督的界限。须知乡镇政府本身也是被监督对象。近年来乡镇政府利用职权侵犯村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村民自治制度没有得到落实的地方,如果连村委会的公章都由乡镇政府来管理,村民的权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由于乡镇政府的权力延伸到村务管理领域,很容易导致高度集中的村级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回归,动摇村民自治制度和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制度。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村干部的腐败问题,而且会不利于实现“让人民监督政府”,加重乡镇政府自身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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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4 00: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河市新集镇政府乱作为 越权掌管刘白塔村村委会、党支部印章,请依法查处并问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明确定位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公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是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我管理职权的基本手段,在村民自治体制下只能由本村村民自治组织进行管理。
    可见,新集镇政府管理刘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的公章,已经超出了对村民委员会指导工作的职权,属于严重侵犯村民自治管理权利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指出,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这就明确无误地说明了村委会印章的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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