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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罢免 苗志红法官职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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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10: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罢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苗志红法官职务申请书
申请人:王玉杨,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520227351X,户籍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联系电话13053302206。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苗志红
申请事项
1、依法罢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苗志红现任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追责处理;
2、将查处结果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书面送达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刑终90号未开庭审理,便下裁定维持原判,剥夺申请人及家属递交新证据的权利及辩护权,自由聘请律师的权利。
张店区法院就程序违法,一审未召开庭前会议,未排除非法证据,采用涉黑半夜毁房,打、砸、抢、毁、拦截、堵卡违法官员为欲盖弥彰所做的伪证,他们与申请人是“强拆”与“被强拆”严重利害矛盾关系,是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而不排除,从而纵容包庇,采信他们来源不明的虚假证据,明知申请人无罪,庭审中,不开电脑,不开视频,不打笔录,没有证人出庭,证据、光盘证据不播放,不质证,不允许递交无罪证据,庭审无笔录让律师、辩护人及被告人核对,阅读签名,庭后制造无律师签名的假笔录,不允许申请人戴老花镜看笔录内容,欺骗逼迫申请人签假笔录。
一审宣判后,申请人委托女儿王丽珍做辩护人上诉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丽珍递交了父亲王玉杨签名的17页上诉状、父女关系证明、委托书、异地审理申请书、再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办案人员出庭申请书、递交的新证据都被隐藏。
淄博市中院法官依然我行我素,隐瞒17页上诉状,采用欺骗手段,苗志红、赵磊以权压法,指派两名法援律师,剥夺家人聘请律师权力,剥夺申请人女儿王丽珍的辩护权,知情权,递交新证据的权利。淄博市中院应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之处而不纠正,造假以证据与一审相同,法官赵磊欺骗王玉杨认罪就当庭释放,申请人在事发地无任何扰乱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程度、地点、经过、参与人员等均是零证据,未开庭直接做出维持一审的裁定书。做出维持原判裁定却不通知家属,申请人女儿多次去法院要裁定书却不给。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意见》第11条规定,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全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第12条,“落实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证明申诉人有罪的证人全部是“强拆”人员、殴打人员、拦截人员,他们即当原告又当证人,应依法予以排除。该案法官苗志红不顾事实,充当涉黑强拆抢劫财产官员的保护伞故意包庇不受追诉,颠倒黑白做出枉法裁定,给申请人造成伤害,用金钱无法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故意制造社会矛盾,损毁司法公信力。
该案苗志红作为审判长应承担冤假错案的主要责任,赵磊、张斌应该依法办案,却渎职、滥用职权、顽瘴痼疾,造假办案、徇私、枉法裁判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追责。
    综上,苗志红、赵磊、张斌联合办假案,违反《法官法》,蹂躏法律,做两面人,不具备法官应有的素养。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依法罢免苗志红审判长现任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追责。淄博中院应自查自纠,立案重审纠正王玉杨冤案,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清除淄博司法腐败害群之马,真正让申请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阳光普照淄博大地,中央政法整顿落地见效。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王玉杨
2021年5月22日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山东省监察委、淄博市监察委、张店区监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山东省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淄博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淄博市检察院、省委第三指导组、各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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