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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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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4 16: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2019-06-10 14:42
https://www.sohu.com/a/319591264_12015855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9〕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4日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核定,并须与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地类保持一致。如拟用地的调查地类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显示地类不相符,且确属年度变更调查错误变更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变更调查中更正,再组织报批用地。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在土地权属数据库中显示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或对拟用地的调查中发现有争议的),应提供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或争议各方出具的同意征收土地书面说明。
(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园地或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核实确属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其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六条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包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或同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第七条审查报批程序:
(一)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5.项目拟占用耕地的,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6.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三)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拟征收土地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拟征地范围、地类、面积以及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
(四)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供地方案》),同时提出审查意见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征地前听证告知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土地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有关材料由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各地在上报建设用地请示时,应当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通过的情况。凡用地报批没有经过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通过的,上级政府不得受理用地报批。
三、建设用地审查内容
第十条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准确,有无争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四)拟报批用地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按规定落实耕地占优补优;涉及占用水田的,是否按规定落实占水田补水田。
(五)涉及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听证申请的,是否按要求举行听证会,对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予以采纳;是否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六)拟报批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全额筹集到位。
(八)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查还应包括: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批复等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储量登记手续;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九)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报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应适时对各地用地报批工作进行评估,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
四、建设用地报批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报批所涉及的请示文件行文,按照第七条第(五)款办理。依法由省、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批复文件,应由省、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文。对省人民政府委托实施职权,受托机关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用地批复文件,按省有关规定行文。
第十三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十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用地报件后,如需补报有关用地附件或对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补报的附件或补充说明的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报,在限期内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报件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或收到用地报件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收到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后,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复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备案制度。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经批准用地的征地实施和土地供应情况,地级以上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国家和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自2019年7月10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的地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可根据经批准的改革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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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4 16: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超过20公顷,在其他地级市超过5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20公顷以下、在其他地级市5公顷以下。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用地审核内容


  第八条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合法批复。

  (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八)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九)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一)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规划、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十二)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中涉及园地的,是否有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三)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对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予以采纳。

  (十五)有关费用准备情况的说明。

  (十六)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 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所列内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上述内容的审查结论性意见应在上报的用地请示中明确。

  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用地报批时一并提出意见。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上报用地材料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报件,应退回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进行复核。对出现多次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四、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

  (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审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捆上报。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一)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要,下同),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上述说明书、方案和审查意见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

  4.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5.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6.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4.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以下称“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1.“一书四方案”;

  2.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3.用地预审报告;

  4.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有关部门的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7.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具体供地方案时,需要局部调整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用地数量增加和多占用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有关调整方案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第十六条 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应逐步标准化和表格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表(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表格,由用地单位负责填报。如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内容的,用地单位应持该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该部门在表中相应的栏目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

  (二)“一书四方案”(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文本格式,所需填报的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三)有关图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由具有勘界、测量技术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制作,其勘测定界图采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由具有勘界能力的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在勘界图上,用红线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点坐标并骑界加盖上勘界测绘单位和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界成图时间。

  2.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1∶10000最新近的整幅标准面积量算图。图斑显示的地类要清楚、准确。用地范围、位置用红线标出,并注明制图时间及加盖公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成果已备案的,只需提供用地所在位置的局部复印件(单独选址报批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可采用经缩小的复印件(批次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复印件,标明所补充耕地的位置、范围,并注明制图时间。

  6.调整规划方案(原件):依法可以在用地报批时将调整规划方案一并上报批准的,应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第十七条 用地报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图件应列目录并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整齐。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 用地请示的格式应当规范,请示的内容表述应准确和齐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

  (二)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为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实;

  (七)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筹措到位。

  第十九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请示和批复行为,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的;

  (二)请示的内容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六、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对内部各办事机构办理审查业务作出明确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收到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或批准。

  批复建设用地之前需落实缴纳有关规费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或审批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通知,督促有关方面在限期内办理完毕有关缴费的手费,并在收到缴费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用地批复。

  第二十四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建设用地报件后,如需补报有关用地附件或对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下级土地行政部门提出。下级土地行政部门需要补报的附件或补充说明的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在限期内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报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备案制度。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部门应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批次批准使用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列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经批准征收的土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在实施征地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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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cutt.us/33f(网址) 肺炎疫情真相如何,看外媒记者实地采访..... v.ht/66bb (网址)  发表于 2021-6-1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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