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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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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23: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举报人:魏××
        实名 举报巨野县交警大队警官 刘××、孔××、吕××违法违纪,违犯交通警察职责和八大纪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胡作为,包庇犯罪嫌疑人朱××,袒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他们以朱××严重醉驾电动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将人故意撞伤负同等责任为由,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巨野县公安局并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了“因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醉酒驾驶,不在刑事追责范围内,不予受理。”的不受理事项告知书,拒绝追究朱胜利刑事责任,不同意撤销第二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伤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严重违反了党纪和政纪,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案例2021年3月22日,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并生效的一起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的交通肇事案件,就是对巨野县公安局两轮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追究刑事责任最好的反驳。而朱××更为严重的醉驾机动跑到非机动车道上故意撞击当事人,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却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内情普通的老百姓都可以看的出来,是朱××和交警队部分人的利益交换而产生的结果。被伤害人依法要求把以上三名巨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人员和巨野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清理出交通警察队伍,铲除害群之马。
事实和依据   :
一、2020年10月25日晚上八点多,犯罪嫌疑人朱××严重醉酒后(鉴定报告含酒精度超过198.7ml/100,属于严重醉驾。)自东向西驾驶机动车(鉴定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劳累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朱××严重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跑到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朱××在未依法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两轮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他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9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 机动车驾驶证 ”之规定。
四、朱××严重醉驾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机从非机动车道右侧向左侧行驶故意撞击被伤害人魏元冉,把从非机动车道右侧正常行驶电动助力自行车的魏××撞成重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当时犯罪嫌疑人朱××行驶的非机动车道的右侧前后十几米处都没有任何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他把被伤害人看成了某个仇人,故意撞击被伤害人魏××,当时的交通监控录像可以复原撞击时的真实情况,犯罪嫌疑人朱××属于故意伤害罪。
五、犯罪嫌疑人朱××把被伤害人魏××撞的脸上鼻子和左眼之间裂开了三四公分的大口子,鲜血流了一地,被120急救车送到巨野县医院后,又流了二三百ml的鲜血,并检查出脸部多处骨折,鼻梁骨骨折,颅内出血,颅骨骨折等。
六、当时被伤害人魏××是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助力自行车靠右正常通行。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7、巨野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年11月10日作出的第3717241202000003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官刘××和孔××却认定犯罪嫌疑人朱××负次要责任,被伤害人魏××负主要责任。从责任认定书完全可以看出,巨野县交警大队颠倒黑白,无视法律规定和事实,违反了公安部规定的八大纪律,本案属于典型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他们不是打击酒驾而是鼓励醉驾,醉驾可以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醉驾机动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8、交通事故从发生到现在差几天就半年了,犯罪嫌疑人朱××没有拿出一分钱也从来没有去看过被伤害人。就因为他有巨野县交警大队在他背后撑腰,他有保护伞。被伤害人魏××多次到巨野县公安局要求依法追究朱××的刑事责任和撤销第二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到菏泽市公安局和菏泽市交警支队举报了巨野县交警大队,但巨野县交警大队有些人,他们顶风作案,顽固不化,继续以手中的权利,坚持错误和违法违纪行为,其行为以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
9、被伤害人依法提出复核后,巨野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菏泽市交警支队以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
10、《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后,巨野县交警大队依被伤害人的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朱××驾驶的电动车进行了鉴定,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犯罪嫌疑人朱××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摩托车类机动车。在此基础上,巨野县交警大队警官刘××和吕××于2021年1月13日,从新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把责任修改为:犯罪嫌疑人朱××负同等责任,被伤害人魏××负同等责任。后来我们才发现他们作为交通警察,以手中的权利,冒着被开除查办的风险敢于胡作非为,就是为了恶意给犯罪嫌疑人朱××开脱罪责,他们认为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醉驾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从而可以看出他们不知道收了多少好处或者有什么不可见人的利益勾当在里面。
           巨野县交警大队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只要是同等责任就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巨野县交警大队故意把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完全是朱××一手造成的,应该负全部责任,朱××并触犯了三条刑事责任,第一交通肇事罪。第二危险驾驶罪。第三故意伤害罪。现在被伤害人要求依法追究做出《交通事故认识书》的具体责任人刘××、孔××、吕××和巨野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把他们清理出交通警察队伍,铲除害群之马。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朱××的刑事责任,并不得判处缓刑,依法撤销巨野县交警大队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两轮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2021年3月22日,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并生效的一起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由此案可以看出,没有醉酒的情况下,电动两轮车造成交通事故,都要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何况犯罪嫌疑人朱××严重情况下故意将人撞伤。巨野县交警大队胡说两轮车造成交通事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谎话不攻自破了。
  此致


                   举报人:(签字按手印)魏××
                    执笔金川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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