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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者王永胜死因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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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08: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死者王永胜死因的质证意见
      一、 被申请人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019年4月4号8:37:23还在检测死者血清(见证据1),诊断书上写的死者死亡时间是2019年4月3日20:46,死者的血是怎么抽的?都死了十几个小时了,这样的检验说明了人死了还是没有死?死者到底什么时候死的?是不是被申请人弄虚作假?
二、病例记录中认定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循环衰竭节而死,居民死亡证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的死亡原因是脑血栓后遗症,两者相互矛盾。在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庭审记录第七页倒数第七行被告辩称“并且患者王永胜死因不明,原告无法证明院方的诊断行为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陈述,恰恰证明了院方在抢救中犯了严重错误,而导致了王永胜死亡,被申请人都不知道患者得了什么病,对王永胜所采取的一切急救措施都可能直接或者间接的害死了王永胜,在没有确定病情的情况下,对病人采取的物理治疗和药物治疗,都有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和引起不良后果,这是个医疗常识,被申请人静脉静推了许多药物,还有记录输液,因为用药不对症同样可以造成王永胜猝死。
三、原一审、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被申请人阜新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系伪造的,两个被申请人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和阜新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都涉嫌伪造,被申请人120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既然承认经过在救护车上抢救,15:38从120救护车把王永胜抬下时心脏跳动已经恢复,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后进入ICU进一步治疗(庭审笔录第六页第十一行),而重病人抢救记录中又表述“患者由于15:50由本院120医护人员抬入抢救室,患者意识丧失,呼吸表浅,血压100/70,颈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至边缘,对光反射消失……等”,自相矛盾,虚假陈述,后又解释时间是笔误,是统一时间,都是15:50,两个被申请人都在说谎,相互推卸责任。说明他们提供的时间和陈述是伪造的。
    被申请人阜新第二人民医院存在篡改时间、伪造病历的情况,根据病历中心电图记载的时间2019年4月3日下午PM4:24:50秒,患者王永胜的心电图检测已经是直线,证明患者已经死亡,但被申请人阜新第二人民医院为了隐瞒事实推卸责任欺骗家属王永胜晚上8:46死亡的事实,故意在另一份同一时间作出的心电图上手写篡改时间为2019年04月03日20:00(该份心电图显示的机打时间仍为2019年4月3日下午PM4:24:50秒)。同时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医院病程记录中记载 “患者于20:00分突然心率下降,心电图成直线”也系后期被申请人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伪造的。
      病历中《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中记载的入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17∶17∶27,但病历中的《病程记录》中记载的首次病程记录的时间为2019年4月3日17;00,从上述时间上看,没有入院就有了首次病程记录,显然该两份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之处。
       病历中两份病危病重通知书上"芦香珍"的签名和病历中其他材料上"芦香珍"的签名明显不是同一人所写,存在伪造。
      病历中《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记载的入院时间为17∶17∶ 27,但在该记录诊疗经过中却记载“患者16时44分心跳恢复”,显然也是矛盾的,虚假的。
      病历中《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体温单》记载的开始时间是4月3日16时24分,而《病历首页》的入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17∶17∶。         
     病历中的会诊记录申请时间是2019年4月3日,会诊日期是2019年4月15日,(会诊建议,建议及维持生命,体征升压等等病情变化随我科随诊),但事实上患者王永胜在2019年4月3日晚16时就已经死亡。可见该会诊记录亦是伪造的。
      病历中《重症病人转科交接记录单》中记载的转入时间2019年4月3日16时24分,其明显有手写篡改的情况。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病历是患者住院期间真实情况的记载,必须客观真实。
四、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被申请人提出了六个可能造成死者死亡的死因,(1)、呼吸心跳骤停(2)、贫血(3)、脑血栓后遗症(4)、心率失常(5)、应激性溃疡(6)、酸中毒,被申请人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借口死者家属说死者有四年脑血栓为由,就确定是脑血栓后遗症造成的死亡,到底因为脑血栓后遗症那种情况而造成的死亡,被申请人又如何按照确定的后遗症抢救的,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到底是什么疾病而诱发了死者王永胜死亡,没有通过尸检证明,被申请人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让申请人填写尸体解剖告知书时,只说尸检了也不可能找出死因,死者母亲芦香珍七十多岁了,眼睛白内障,又看不清写的什么,被申请人让她签字写个不同意就完事,对于死因,法庭上并没有经过质证,同样违法了法律有关规定。
五、被申请人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无辜耽误救治时间近二十分钟,对死者诊治错过了宝贵时间,当死者发生抽搐在救护车上的救治是不是规范,到底到位不到位,并没有完全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死者的死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本次提交的录音同样证明了二个被申请人,为了摆脱责任,各自造假,违背事实,120阜新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在到达救治现场后,不是以救人为第一宗旨,而是耽误了宝贵的十多分钟时间,为了死者的自行车耽误了十几分钟,当死者因病痛已经躺下来的时候,在救护车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救治,心电图都没有做,别说其他救治措施了。为了推卸责任各种狡辩,说患者不配合,是真正患者不配合,还是因为发生了不愉快的事而产生了敌对情绪,而不愿意给患者采取救治措施?
七、二审判决被申请人按照10%比例支付赔偿金等给申请人是完全错误的,王永胜的无辜死亡,完全是由于二个被申请人抢救不及时,没有找对病因、抢救措施错误、药物治疗错误等而造成的,同时用治疗六七种病的药去治疗一个病情严重的人,不死人才怪,药物对药物的不良反应和药物对人体的不良反应和过敏反应,什么样的人能抵挡的住这样情况下对人体的侵害?因此两被申请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退一万步讲,王永胜的死因不明,也许是第一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也许是第二个被申请人造成的,也许是死亡者自己造成的,但当无法确定任何一当造成的时候,三方应该各占同样比例,那就是申请方才占百分之三十左右,现在申请方死者人都不在了,在中国死者为大,人都死了为什么还跟死者亲属争什么钱?两被申请人的本质和良心、良知还有吗?两被申请人的服务宗旨是抢救生命、治病救人,把人都救死了没有半点愧疚感,还有什么职业道德吗?两个被申请人应该主动承担责任才不负为人民服务和治病救人的本质。
       综合上所述,医务人员应该本着尽职尽责,专业审慎的态度去从医,去完成医疗工作,然而本案正是由于医生的胆大妄为、非专业、撞大运的随意心态,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从而使一个已经七十多岁的母亲失去了儿子,白发人送黑发人,一个二十三岁的女孩失去了父亲,一个四十多岁的妻子失去了丈夫,一个正当年的男人失去了生命,让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陷入痛苦之中,无论从仁义道德还是法律规定上,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都是错误的,七万多块钱连个好点的家庭的丧葬费都不够,于心何忍啊?!
      为了彰显法院的尊严和公正,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宏扬社会正义、为民伸张正义、引导医疗体系错误行为,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面前,依法再审,纠正被申请人严重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如何,申请人会竭尽全力为去世的王永胜讨回公道,申请人相信,现在的中国是法治社会,在中国的土地上,法律是会给老百姓公正公平的,虽然我们家属不懂医学,但在法院的体系中,会有懂医学知识的优秀法官,有法必纠、有错必纠是我国的国策,公平公正是我国法律的根基,我们期待辽宁省高级法院会给予申请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让遭受痛苦折磨的王永胜安息,还申请人失去亲人的一个公道。
此致
辽宁省高院
                      金川说法执笔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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