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浙江省杭州市、衢州市、永康市三市,不作为、乱作为,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劳动权,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未执行2017年生效的国务院684号令,未指定时间和地点让人民群众自由买卖等劳动。对于此必须纠正的不作为、乱作为得不到纠正,浙江省人民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依法纠正,责令三市以至于全省各地必须履行义务,执行宪法第42条,执行国务院684号令,但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一转了之,视十分重要的信访事项如儿戏,系形式主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关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规定,违反了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
鉴于此,再次投诉,敬请国家信访局依法督促浙江省信访局依法办理,尽快解决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浙江省信访局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应该将涉及三市的信访件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处理,而不得将该信访局交杭州市办理。信访局将此信访事项交给无权处理的部门 杭州市城管局
以下是该信访事项转办过程:
信访事项本次办理情况:
- 序列日期办理单位办理方式去向文件
- 2 2020-11-04 国家信访局 转交 浙江省信访局
- 3 2020-11-05 浙江省信访局 转交 杭州市信访局
- 4 2020-11-05 杭州市信访局 转交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 5 2020-11-11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受理告知(信访途径) 附件1
附件2
- 6 2020-12-04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办理 附件1
内容: 浙江省三市未执行宪法第42条和国务院684号令
敬请国务院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勿将此件转至无权处理机关处理,至少转发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级别以上的单位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衢州市、永康市三市,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劳动权,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未执行2017年生效的国务院684号令,未指定时间和地点让人民群众自由买卖等劳动。
况且照例雇佣行政执法人员驱赶小商小贩。
致使该地区很多愿意从事各种劳动的劳动者,不能从事其喜欢的劳动,束缚了人民群众的劳动热情,打消了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人力资源严重浪费,由于当地市场垄断,菜价等日用品价格高于市场开放地区,菜价高并不是农民卖价高,生产者未得到实惠,流通费用增加,损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与党的三农政策相违背,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相违背,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
2018年以来,笔者曾经向上述三市的12345反映情况,但是,未果。
鉴于此,特向国务院投诉,请求依法纠正其错误行为,督促其执行宪法和国务院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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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将信访事项视视同游戏一转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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