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监督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107|回复: 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刘燕辉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27 21: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刘燕辉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没收财产
发布日期:2019-12-02
浏览:6次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2471-2473号

被执行人:刘燕辉,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夏锦添,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伟光,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
关于被执行人刘燕辉、夏锦添、肖伟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2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燕辉已清退的赃款4001000元、被执行人夏锦添已清退的赃款8873510元、被执行人肖伟光已清退的赃款111688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赃款已由本院统一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2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2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世界监督论坛

GMT+8, 2024-11-23 17:12 , Processed in 0.021737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