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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平写给长沙中院民庭二审黄学里审判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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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9: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汤家平写给长沙中院民庭二审黄学里审判长的公开信
   您好!
   您是2020年5月12日汤家平诉唐建华与长沙九园渣土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判长,因您工作忙,我通过贵院安检法官联系处提交一份新的证据,(请查 收)长沙京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关于承租人汤家平8,9,10月份三个月流水证明。证明目的是每天可得利益为542元,可作被上诉人赔偿的依据。开庭时提交的沒来得及公司盖章,以盖章的为准。
   9月实际运营23天,停运7天。(9月9月接受事故处理1天,9月10日至15日修车6天,共7天停运损失)。
   2019年12月16日我向天心区法院提起上诉,至今五月有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本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一审二审改变案由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者的诉讼主体不同,事实不同,法律适用不同,结果不同,因此,审判就成了笑话,折射出来的判决可能会导致错案错判,希望二审依法纠正。
     此致!


                          上诉人:汤家平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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