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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沙中院民事审判庭黄学理庭长及合议庭法官的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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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23: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长沙中院民事审判庭黄学理庭长及合议庭法官的心里话

2020年5月12日代理人汤金明受当事人汤家平的委托,到庭参加上诉人汤家平诉被上诉人唐建华与长沙九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庭审活动。
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是藐视法庭,藐视法官,藐视法律的行为。也是故意逃避侵权责任,逍遥法外的具体表现。建议法庭对被上诉人作出5000元罚款的惩戒,制裁违法行为。虽然被上诉人放弃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被上诉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没有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不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其对抗法庭的行为,依法应当惩戒。本案2019年9月16日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5534元。
一审法院李石江没有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没有依照原告诉讼请求题意审理,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的严重后果。擅自改变案由,法律关系因此而改变,诉求5534元判决成酌情经济损失1600元。改变案由的风险就是这种结果。为此,当事人汤家平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上诉长沙中院,二审法院案由仍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其结果又会制造一个新的冤假错案。
当事人上诉本意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已由天心交警大队认定,被上诉人对本事故负全责,不存在事故责任争议。只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主张权利。一审,二审法院拒不纠正案由错误,必然导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中央政法委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一、冤假错案,终身追责。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冤假错案的形成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等有很大关系。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二审案由仍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个逻辑思维审理,判决肯定又是一个错案。因文不对题,因沒对症下药,根本治不好病,看内科变成看外科了。案由错误,实体错误,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形式的基本要求等错误导致错判,也应追究错案责任,法官李石江就是制造冤假错案典型代表。
综上,共产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上诉,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甚至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已经成了一种“潜规则”。“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贪赃枉法的法官。
本案,希望二审法院认真纠正案由错误,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立即赔偿上诉人事故损害赔偿金5618元,实现公平正义。
  
代理人:汤金明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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