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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被不明人员强拆,推定地方政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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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8 13: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0-3-28 13:15 编辑

最高法判例:被不明人员强拆,以“高度可能性”推定地方政府担责
蓝秦说法
来源:https://open-hl.toutiao.com/a6808995618007024141/?utm_campaign=open&item_id=6808995618007024141&crypt=1457&utm_medium=webview&label=vivo_llq_channel&req_id=2020032810051901001504415020CE10AA&dt=vivo%20X27&showOriginalComments=true&a_t=31158875625267924366339076b&isNews=1&showComments=0&utm_source=vivoliulanqi



在征地拆迁中,非法强拆屡禁不止,在过去信息网络不发达、拆迁户无法有效在网络求助和发声的情况下,非法强拆还是以暴力强拆为主,而到了今天几乎人人都可以随时录像上传的年代,拆迁部门则会选择“深夜偷偷强拆”、雇佣“不明人员”强拆等手段,这样一来拆迁户因证据不足而陷入维权无路的处境,此时拆迁部门则可以装作好心,用很少的补偿,来逼迫拆迁户就范并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对于以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一、案情简介(2017)陕民再93号
当事人胡某在地方经营养殖场多年,生意红火,后其养殖场所在地被纳入征地拆迁的范围,胡某因拆迁部门给的补偿标准过低而一直拒绝搬迁,拆迁部门多次威胁要强拆,胡某并未理会。
2010年12月26日19时左右,胡某的英英养殖场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实施打、砸、推等暴力行为,持续约一小时,对养殖场内猪舍、鸡舍等房屋进行暴力拆除,导致养殖厂内猪、鸡等被砸死,并造成了养殖场内机器设备、养殖饲料、生活用品及设施全部被毁,给胡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后新筑街办单方面对英英养殖场厂区、厂房、树木、水池、排水通道、地亩进行了补偿,但对胡英养殖场内的家畜及物品损失没有给予补偿。
尽管证据不足,但胡某认为就是行政机关强拆,于是起诉,但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胡某均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胡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拆迁户胡某最大的难题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强拆人员是谁。胡某的养殖场被强拆的时候事发突然,而且强拆人员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即“不明人员”),没有任何组织机构宣布为此次强拆事件担责,但尽管如此,无论是法官、胡某、旁听人员内心都知道就是拆迁部门强拆的,大家对此都心知肚明,然而在法庭毕竟是要讲事实、讲证据的,如果不讲法律而凭法官内心的正义感来裁判,对个案是正义的,但对于整个司法审判系统则是一场灾难。因此,为实现正义,必须从法律规定中求助,笔者认为,本案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个途径,行政诉讼途径。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中,可以知道地方政府是全权负责地方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因此如果发生了强拆,依据行政法的法律属性,地方政府必须反向证明该强拆与自己无关,并指出是谁强拆的,如果无法证明,地方政府就要承担非法强拆的责任。第二个途径,民事诉讼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强拆的最大受益人,一个是地方政府,另一个就是房产开发商,其他个人和组织没有强拆的动机,因此如果发生强拆,法院应当推定地方政府和房产开发商是侵权者,并对拆迁户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法判决
综合本案事实,本案证据虽不能确切证明强拆英英养殖场的行为人,但该养殖场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系区政府与开发商,公安机关接到胡某报案后,也未作出英英养殖场系第三人拆除的处理意见,因此,英英养殖场被区政府与开发商强行拆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四、案件总征地拆迁中的强拆案件,一方是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弱势的拆迁户,因此举证责任在强拆案件中必须重新分配,让行政机关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是对公平正义的实现手段。试想,如果拆迁户没证据证明强拆人员是谁就无法维权,那么又要发生多少起非法强拆?而组织一场不留证据的非法强拆,对于拆迁部门而言也并非难事,因此,最高法的这一判决,不仅阻断了地方政府雇佣“不明人员”进行非法强拆而逃避法律责任的路径,同时也为拆迁户依法维权指明了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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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8 13: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裁判:被“不明人员”强拆又缺乏证据,推定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地方行政机关会因为征收补偿问题和老百姓谈不拢,于是就会选择强拆这种手段,而因为现在网络信息的发达,他们也不太可能明目张胆自己去强拆,他们往往是委托一些“不明身份人员”来强拆,老百姓没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拆的,往往也只好被迫妥协。今天,我们就来看这么一则案例,看看老百姓没充分证据情况下,是如何让作为征收方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6日19时左右,胡英的英英养殖场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实施打、砸、推等暴力行为,持续约一小时,对养殖场内猪舍、鸡舍等房屋进行暴力拆除,导致养殖厂内猪、鸡等被砸死,并造成了养殖场内机器设备、养殖饲料、生活用品及设施全部被毁,给胡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胡英经营的英英养殖场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事后新筑街办单方面对英英养殖场厂区、厂房、树木、水池、排水通道、地亩进行了补偿,但对胡英养殖场内的家畜及物品损失没有给予补偿。

  该养殖场所在地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属于被拆迁用地范围,该地的征收、补偿、拆迁等工作是由政府负责。

  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胡英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胡英的诉讼请求,胡英遂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与一般强拆案件不同的是,本案走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因此举证责任上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自己对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但本案中胡英的确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强拆的行为和街道办以及房产公司有关,那么本案是否就只能让强拆方逍遥法外了吗?

  碰到这种情况,其实无论是法官、被告、原告、看客,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行政机关和房产公司托人强拆的,但因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其维权就会没有那么顺利。但是好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是该用地的建设单位,除新筑街道办和该公司之外,其他的任何第三方都无理由、也没有必要强拆胡英的英英养殖场,那么此种情况下,英英养殖场被新筑街办和房产公司强行拆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该《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街道办和房产公司是强拆的行为人,应当对强拆给胡英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

  三、法院观点及裁判

  综合本案事实,本案证据虽不能确切证明强拆英英养殖场的行为人,但该养殖场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系华南城公司和新筑街办,公安机关接到胡英报案后,也未作出英英养殖场系第三人拆除的处理意见,因此,英英养殖场被新筑街办和华南城公司强行拆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应认定对英英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人为华南城公司和新筑街办,二被申诉人应承担因强拆行为给胡英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定:

  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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