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判:被“不明人员”强拆又缺乏证据,推定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地方行政机关会因为征收补偿问题和老百姓谈不拢,于是就会选择强拆这种手段,而因为现在网络信息的发达,他们也不太可能明目张胆自己去强拆,他们往往是委托一些“不明身份人员”来强拆,老百姓没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拆的,往往也只好被迫妥协。今天,我们就来看这么一则案例,看看老百姓没充分证据情况下,是如何让作为征收方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6日19时左右,胡英的英英养殖场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实施打、砸、推等暴力行为,持续约一小时,对养殖场内猪舍、鸡舍等房屋进行暴力拆除,导致养殖厂内猪、鸡等被砸死,并造成了养殖场内机器设备、养殖饲料、生活用品及设施全部被毁,给胡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胡英经营的英英养殖场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事后新筑街办单方面对英英养殖场厂区、厂房、树木、水池、排水通道、地亩进行了补偿,但对胡英养殖场内的家畜及物品损失没有给予补偿。 该养殖场所在地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属于被拆迁用地范围,该地的征收、补偿、拆迁等工作是由政府负责。 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胡英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胡英的诉讼请求,胡英遂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与一般强拆案件不同的是,本案走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因此举证责任上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自己对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但本案中胡英的确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强拆的行为和街道办以及房产公司有关,那么本案是否就只能让强拆方逍遥法外了吗? 碰到这种情况,其实无论是法官、被告、原告、看客,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行政机关和房产公司托人强拆的,但因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其维权就会没有那么顺利。但是好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是该用地的建设单位,除新筑街道办和该公司之外,其他的任何第三方都无理由、也没有必要强拆胡英的英英养殖场,那么此种情况下,英英养殖场被新筑街办和房产公司强行拆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该《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街道办和房产公司是强拆的行为人,应当对强拆给胡英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 三、法院观点及裁判 综合本案事实,本案证据虽不能确切证明强拆英英养殖场的行为人,但该养殖场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系华南城公司和新筑街办,公安机关接到胡英报案后,也未作出英英养殖场系第三人拆除的处理意见,因此,英英养殖场被新筑街办和华南城公司强行拆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应认定对英英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人为华南城公司和新筑街办,二被申诉人应承担因强拆行为给胡英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定: 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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