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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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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14: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您好!我院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您关于夏卫基被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监督申请材料。由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已受理您的复议申请且尚未作出结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配合衔接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之规定,您的立案监督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建议您待公安机关处理完结后如不服复议决定再向我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由于您不同意我院将申请材料寄件退回您本人,我院将对该件作存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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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4 14: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错误。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办案。
      上述规定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该检察院必须遵照执行此规定: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不得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懂依法识别法律效力吗?不懂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吗?      
      
       当事人已经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和龙岗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检察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配合衔接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之规定,您的立案监督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之意见是错误的,什么条件?并非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添枝加叶,必须纠正。法律未附加条件,因此该检察院不得执行附条件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办理。无须等待。
       为什么与信访搅在一起呢?涉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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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4 14: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合法吗? - 曝光!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579&page=1&extra=#pid1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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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4 17: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
      上述规定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检察院必须遵照执行此规定不得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懂依法识别法律效力吗?不懂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吗?            
       当事人已经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和龙岗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检察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配合衔接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之规定,您的立案监督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之意见是错误的,什么条件?并非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添枝加叶,必须纠正。法律未附加条件,因此该检察院不得执行附条件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办理。无须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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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7 22: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20-3-24 14:28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错误。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 ...

不合法,涉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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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9 13: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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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8: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网站,现在仍然打不开?是不是管理人员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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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8: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第五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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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8: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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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8: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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