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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公民王才斌的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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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9 16: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守法公民王才斌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 :王才斌 性别:男,1956418日生,民族:汉族,住赤壁市蒲圻公园路2号,公民身份证号:422323195604182911
    答辩人对上诉人廖文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字第3271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19)鄂1281民初字第3271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201887日,上诉人与第三人向答辩人借现款陆万元,约定月息25,还款日期至2019年元月底,上诉人与第三人出具了借条,随后,付息至201812月。后上诉人与第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付息,也不还款。借据分别由上诉人与第三人自愿签字,内容真实有效。上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据系上诉人自愿签署并亲笔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是碍于亲戚面子无可奈何出具的《借据》缺乏事实依据,显然是不成立的。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诡辩,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赤壁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2019)鄂1281民初字第3271号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二、上诉人声称亲笔签名的借条是表示保证担保之意与借款事实明显不符,不适用《担保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因而不能免除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就是借款人,不是保证担保人,上诉人与第三人就是本借贷纠纷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只适用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条款,不适用《担保法》的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三、赤壁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依法先行调解,为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宁愿自己多吃亏,被上诉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支付约定利息的请求,上诉人本应理解被上诉人的真诚和善意,但上诉人拒绝调解。被上诉人保留主张支付约定利息的权利。本借贷纠纷案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合法、有效、高效、便民。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才斌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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