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书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赵乐际等领导同志:
我是举报人程淦泉,系广宁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是该案件的当事人。 被举报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龚稼立。他不作为乱作为,他无视宪法法律,该法院监督不力,放纵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宁县人民法院不作为和乱作为,院长没有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公开电话,我只好用纸质信件特快专递反映问题,但是,其不处理不回应,如牛入海。可见其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政治上不合格,执法不严,法院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共中央19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定,违反了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关于依法治国和对于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建议权检举权的规定,我是申请再审人,是当事人,同时我也是中国公民,有批评建议权,特此建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依据党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依法监督,依法撤销龚稼立的党组书记和院长职务,以改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有法不依、不严格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事实与理由:本人申请执行(2007)宁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广宁县人民法院及其执行局局长不作为,十余年未执行完毕。
2020年2次走访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催办,未果。
2020年7月6日请求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者提级执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取措施,也不作为。
2020年11月25日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龚稼立同志(详见附件),要求其监督执行,但是,无任何回应,该法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关于……“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规定办事,典型的不作为。
举报人:程淦泉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投诉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龚稼立同志:
请求:强烈要求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本人申请执行(2007)宁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广宁县人民法院,十余年未执行完毕。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必须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执行,不得停止执行。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责令其申报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6日请求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者提级执行,仍然未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取措施,也不作为。
鉴于此,特此投诉,请求贵院监督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以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申请执行人:程淦泉
2020年11月23日
联系电话:18612331611,
电子邮箱: 3156002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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