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延芳请求最高法指定异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申 请 书 申请人:居延芳,男,汉族,嘉祥县嘉祥街道嘉祥村1405号,身份证号:370829197410140316. 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判决居延芳诉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马守亮、孟令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申3785号中裁决: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山东省高院审查中认可了增加了申请人的施工成本、认可了司法鉴定并因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推翻此鉴定结论,而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定增加了诉讼人的诉讼成本。由于济宁中院曾两次参与审理此案,存在故意错判案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如下: 1、包庇黑恶分子马守亮借用没有钢结构资质的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在郓城法院判决书中自认)非法转包、分包,不劳而获,不当得利100多万元,实际施工人却连本钱都得不到。 2、司法评估鉴定是嘉祥法院指定三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从嘉祥法院技术室原件是按市场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从嘉祥法院审委会内部资料中也承认错误),但却故意又对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予以否认,上勾下连,玩法律游戏,糟蹋申请人20余万元的司法鉴定费等诉讼费用,违背了习主席在中央政法会议的四不精神,违背了习主席依法治国16字方针,违背了党中央扫黑除恶的政策。此行为为枉法裁判。 3、两次(民一庭吕玉宝、北湖庭王衍琴)审理中,不管是被申请人的内部函还是判决书,均对实际施工人进行打压。 综上所述,申请人担心济宁中院继续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异地管辖、审理、判决申请,请求批准,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居延芳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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