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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杀就白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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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4: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今日说法 于 2019-10-14 14:37 编辑

                               儿子被杀就白杀了吗?


   我叫罗启祥,重庆市荣昌县清升镇火烧店村6组人,双下肢残疾。
        2002年,我儿子罗德成被同村7叶友涛用尖刀刺中腹部至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友涛有期徒刑8年,我至今未得到儿子罗德成的死亡赔偿。事情是这样的:
2002年6月10日,本村田昌权办丧事,叶友涛在现场不得了,一副凶神恶煞的样子,他一时拿起水果刀要这个给他给钱,一时要那个给他给钱,一时跑到鱼棚去睡觉。当天,叶友涛曾拿起水果刀对着唐飞要钱,后来是唐飞的父亲知道了,跑过去,叶友涛见其父亲云了怕挨打才跑了。到了晚上大家都在看青吹演出,我儿子罗德成也在那里看演出。叶友涛在马路上喊罗德成出来。喊第一次罗德成没有理他的。叶友涛又喊第二次,罗德成就出去了。叶友涛向罗德成要点钱,罗德成没有给他。叶友涛借故踩到罗德成的脚,双方就发生争执。叶友涛拿出尖刀向罗德成左腹部刺去,二人就打起来,被喻文彬看见后,喻文彬上前从叶友涛手中夺过水果刀甩在地上。叶友涛看见罗德成左腹部流血出来了,就跑了,后被派出所抓住。罗德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罗德成系单刃刺器刺击致肝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叶友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叶友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忠发、唐朝炳(叶友涛之父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祥经济失损59206.2元。但始终未将59206.2元赔偿给我。于是我从2013年就拄着双拐拖着身体开始上访。跑镇上、跑县上、跑市(省)上、上北京,双下肢残疾的我不知拄着双拐拖着身体跑了多少个来来回回,也不知交了多少次上访申诉材料。10多年后的2015年8月21日,重庆市高级法院给我终于送达了(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看了过后,简质天都垮下来了。该判决书上明明记载的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都是一致的,也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友涛有期徒刑8年,但却把被告人叶友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忠发、唐朝炳(叶友涛之父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祥经济失损59206.2元撤销了。我儿子罗德成被叶友涛杀死了就白杀死了,不赔偿。
      我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各级人民法院均不接收我的申请再审、申诉材料,要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说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搞错了就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已纠正,不予抗诉。我又无数次申诉,又不知拄着双拐拖着身体上访,跑镇上、跑县上、跑市(省)上,双下肢残疾的我不知拄着双拐跑了多少个来来回回,也不知交了多少次上访申诉材料,均无人给予受理解决。我不服,现我再次提出申诉,其理由如下:
   一、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2页记载“被告人叶友涛庭审中辩称未用刀刺被害人”。重庆市高级法院(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叶友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叶友涛犯罪时未满十六岁,应法减轻处罚。叶友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叶友涛致死罗德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刑事部份定性不准的辩解、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很明显叶友涛认罪太度不好,判决书却一边又认定“认罪太度好”。明明是持刀抢劫致人死亡,却认定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导致判轻判。
   二、重庆市高级法院(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确记载“原审被告人叶友涛对判决的刑事部份和民事部份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明显只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没有讯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就作出了重庆市高级法院(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叶友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忠发、唐朝炳(叶友涛之父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祥经济失损59206.2元”。明显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属程序不合法。
   三、重庆市高级法院(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于死亡补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原审法院判决叶友涛及其法定代理人叶忠发、唐朝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祥死亡赔偿费不当”,没有明确告知我救济途径,就“撤销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叶友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忠发、唐朝炳(叶友涛之父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祥经济失损59206.2元”不妥。
       四、2002年6月10日我儿子被叶友涛杀死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忠发、唐朝炳(叶友涛之父母)给我拿了2000元的丧葬费,把我儿子被叶友涛安葬了。重庆市高级法院(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友涛及其法定代理人叶忠发、唐朝炳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祥经济损失人民币1556.20元(已赔付)”。意味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启祥还要倒退杀人凶手叶友涛及其法定代理人叶忠发、唐朝炳443.80元。这是什么世道,有人性吗?
      五、重庆市高级法院(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年12月2日就作出,在10多年后的2015年8月21日送达,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我托人发到网上,让全国人民来评评:叶友涛杀死我儿子罗德成不赔偿,杀死了白杀死了。这公平、公道吗?这能让人服吗?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社会?
                               感谢好心人给予转发和帮助!

                                                  求助人:罗启祥
       住重庆市荣昌县清升镇火烧店村6组,双下肢残疾,身份证号码510231195209105515。电话15922710995。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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