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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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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2: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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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2: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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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2: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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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2: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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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2: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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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2: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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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2: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崔凤芹审判长不作为乱作为,建议撤销其法官职务并从法院开除出去。详情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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