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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判决:郭春莲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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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5 00: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起 诉 书

黑红农检诉刑诉〔2017〕215号

被告人郭春莲,女,1962年7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207314023,汉族,初中一年文化,
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住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场部中兴
小区1号楼3单元601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28曰被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6日被黑龙江省红兴隆
农垦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春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
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
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9月29曰退
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1日、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
年7月6日、9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被告人郭春莲向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四十作业站提出要在承包的土地内种植
西瓜,因该地不允许种植西瓜,作业站不让郭春莲种西瓜,郭春莲以上访为要胁,迫使作业站按西
瓜地的价格回购承包的土地并向郭春莲支付土地流传费21万元。

2、2013年,被告人郭春莲向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笫四十作业站提出要自己挑选作业站
承包土地的地号,作业站不同意,郭春莲上访为要胁,迫使作业站回够其承包的土地并向郭春莲
支付土地流转费12.6万元。

3、2014年,被告人郭春莲将在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第四十作业站承包的28垧土地转
包给别人种植西瓜,因该土地不允许种植西瓜,作业站不让郭春莲转包种植西瓜,郭春莲以上
访为要胁,迫使作业站回购其承包的土地并向郭春莲支付土地流转费9.184万元。

4、2015年、2016年,被告人郭春莲以上访为要胁,迫使四十作业站回购其承包的28垧土地并
向郭春莲支付土地流转费22.6万元,已支付8万元。

5、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春莲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进行上访,2016年邱
旭亮到北京接郭春莲回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的过程中,郭春莲以继续在北京上访为要胁,
向邱旭亮索要人民币3,000元,邱旭亮给了郭秦莲3,000元现金后将郭春莲带回黑龙江省二九
一农场,2013年至2016年,郭春莲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九次被训诫,
两次被行政处罚。

综上,被告人郭春莲实施敲诈勒索犯罪6次,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累计65.684万元。

经侦査,被告人郭春莲于2017年2月28曰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西客运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春莲户籍证明、收条等;

2、证人王友林、陈爱民、邱旭亮、苗军、赵超志等24人证言;

3、被告人郭春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春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检察员:赵宏卉





年  月  日



附:

1.     被告人郭春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提出要在承包的土地内种植
西瓜,因该地不允许种植西瓜,作业站不让郭春莲种西瓜,郭春莲以上访为要胁,迫使作业站按西
瓜地的价格回购承包的土地并向郭春莲支付土地流传费21万元。

提出要自己挑选作业站
承包土地的地号,作业站不同意,郭春莲上访为要胁,迫使作业站回够其承包的土地并向郭春莲
支付土地流转费12.6万元。
作业站不让郭春莲转包种植西瓜,郭春莲以上
访为要胁,迫使作业站回购其承包的土地并向郭春莲支付土地流转费9.184万元。
2016年邱
旭亮到北京接郭春莲回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的过程中,郭春莲以继续在北京上访为要胁,
向邱旭亮索要人民币3,000元,邱旭亮给了郭秦莲3,000元现金后将郭春莲带回黑龙江省二九
一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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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6 00: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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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6 00: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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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7 23: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当然没有刑事审判权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2-27 23:48 编辑

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当然没有刑事审判权。
请大家仔细看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文头和印章都是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不是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错误的(2018)黑81刑终33号终审《判决书》文头和印章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不是中级人民法院。
显然这样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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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2 12: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人:2019年7月15日下午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说我手续不全,缺少驳回通知。未果。2019.07.16上午又去,法院说缺少委托书,我就回家了。2019年7月30日14时许,10号窗口接收材料,年轻人,男,戴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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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2: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邵建福先生说,2021年3月份递交申诉材料。现在已经一年了。怎么还没有结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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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2: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邵先生230521,6310094014说,2021年3月份递交申诉材料。现在已经一年了。怎么还没有结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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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2: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范杰臣电话联系不上了,为什么?还在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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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2: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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