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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2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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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0 07: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规范:
1、作为人民群众,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不禁止的,老百姓做了、其他人没有做的事儿,其他人没有做过的事儿、只要不违法,那可能是创新。2、作为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律没有授权的事不可以做。做了法律未授权的事儿,那么就是乱作为。其行为必须合法。不按法律规定做事,不依法办事,那么就是不作为。乱作为、不作为都应该被追究其责任。
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予以监督,对于其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必须予以监督,并根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提出批评建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对于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于有关部门 敷衍了事,不依法查处,甚至打击报复的。要求有关部门追责,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中国监督网、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81783596。手机微信18911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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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09: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加入我们的中国监督网、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使人民监督权,成为超级律师,超级记者。学用宪法、宣传宪法、宣传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干部执行宪法执行党中央的决定,反腐倡廉,老虎苍蝇一起打,遇事找法,依法维权,用法律的思路解决问题,为法治中国做贡献。为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强国做贡献。详见中国监督网论坛一一世界监督论坛,欢迎大家注册。发表言论。网址是:
http://bbs.worldsu.org联系电话010-81783596,手机微信18911276110。电子邮箱3156002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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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4: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下列网址可以打开中国监督网浏览:

www.jianduwang.red

http://www.jianduwang.red/m/index.html

jianduwang.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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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4: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的网址:www.jianduwang.red

中国监督网论坛的网址:bbs.worldsu.org

中国监督网论坛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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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是: bbs.worlds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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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1: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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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0 01: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论坛(网址:bbs.worldsu.org)欢迎网
友加入中国监督网(手机微信18911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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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带领群众学用宪法嗯老虎、苍蝇一起打。遇事找法,依法维权,为法治中国做贡献。
必须脚踏实地、大力惩治腐败分子,特别是司法腐败,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会让群众郁闷,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正义行为。如果没有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心情舒畅,那么,恶性犯罪就可以减少。电话
010-81783596。手机微信:18911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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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修改 法释〔2021〕1号第40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建议权的规定,笔者作为中国公民,现提出建议。建议立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4条。司法解释的错误危害很大,因此必须立即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号文件的上述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是错误的,歪曲了法律规定,逻辑混乱。造成了各地各部门法院执法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必须立即纠正。        况且,从实际情况看,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表明被告无罪,只能改判被告无罪,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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