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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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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17: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高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吗?
行政诉状

原告:王金祥,男,汉族,1956.12。06出生,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红寺村255号。身份证号码:420104195612064331.系中国监督网负责人,电话:01081783596.18911276110.
原告:齐卫兵(齐北),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商贸大街200号。身份证号码130628196612170314,电话:15531242475.
被告: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政府。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
第三人:
河北省网信办,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保定市网信办,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中共高阳县委员会宣传部,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高阳县县网信办,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高阳县文广新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高阳县公安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高阳县综合执法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高阳县工信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诉讼请求
1、对于被告的批评、调查、收缴、取缔行为、宣称中国监督网是非法网站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判令被告返还牌匾和工作证,撤销被告关于中国监督网系非法网站的结论。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共中央号召建设网络强国,鼓励互联网+,中共中央鼓励网络监督,鼓励利用网络反腐败。中国监督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建立起来的,网址为http://www.jianduwang.org ,已经运行16年。
中国监督网是受全国人民群众拥护的网站。是宣传宪法,监督干部等依法办事,反击腐败,帮助他人依法维权的发布平台。中国监督网工作人员遵守宪法、法律和章程,响应中共中央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号召,成功地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揪出刘某某、汪某某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老虎,为保护党政机关的纯洁、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其行为,符合符合中共中央十九大精神。在中国大地,中国监督网公众喜闻乐见。
好干部欢迎监督,褒扬中国监督网,人民群众都很喜欢,中国监督网监督员所到之处,老百姓都欢迎和拥戴。老百姓发现了中国监督网字样都感到新奇,接受帮助的群众无不体会到中国监督网的亲善和温暖,看到中国监督网的信息无不纷纷四处打听中国监督网负责人电话,积极参与中国监督网学习宪法宣传宪法活动,敢于对不依法办事和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予以曝光。
齐北同志不信神不信鬼,信仰宪法,特别赞同中共中央依宪治国的战略战术,对于中国监督网宣传宪法,监督干部等依法办事,反击腐败,帮助他人依法维权这样的发布平台,产生了浓厚的强烈的兴趣,拟扩大这个利国利民的中国监督网的影响力,让更多人参与宪法学习和参与监督等工作,申请要求设立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县办事处,并挂牌告示。齐北同志认为:挂这样的牌,增加了一个宣传学习宪法的工作站,是增加了一个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站,增加了一个反腐败的工作站,增加了一个依法维权的工作站,是对腐败分子的震慑。这样的工作具有公益性,不拿工资义务从事这些工作,甘心情愿。这样公益的,利国利民的事情,认准了,必须坚持做好。
中国监督网负责人十分赞赏,同意齐北同志的主张,制发了原告齐卫兵为中国监督网高阳办事处主任的工作证,并委托其挂牌开展工作。对此举措,2018.06.07日,高阳县宣传部带领一帮人到齐北住处骚扰; 2018年6月15日,县政府出动了30余人的队伍,偷走了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的牌匾和工作证。并承认是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高阳县人民政府无法提供”撤销中国监督网系非法网站”和“收缴、取缔行为“的证据,显然是某些腐败分子捏造事实,企图消灭中国监督网高阳办事处,因腐败分子害怕人民监督,害怕中国监督网帮助公民维权揭露腐败,故对中国监督网恨之入骨。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告的行政行为在没有执法证和相关手续及原告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收“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的牌匾及工作证”,显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违法,是与“没收非法财物”相悖,其“行政处罚无效”。被告以中国监督网“没有备案号”为借口侵犯原告物权,实际本网已依法建立运行16年,且2003年就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申报手续,属于众所周知的正能量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驳回申报就是默认中国监督网网站的备案登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办“备案号”的渎职行为,而强加中国监督网网站没有“登记号”涉嫌违法是乱作为行为。必须返还牌匾和工作证,撤销被告关于中国监督网系非法网站的结论。
齐北接受中国监督网负责人的委托,在自己的房屋悬挂了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的牌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应该受到被告高阳县人民政府的支持和赞赏,但是,被告不仅支持和赞赏原告的正能量行为,反而受到被告的批评和打击,受到被告强行收缴牌匾、取缔处分。
齐北之举,是否戳到了腐败分子的痛处?是不是有人预料到挂牌之后,高阳县地区参与学习宪法,用宪法监督、反腐败、依法维权的人员越来越多,打老虎拍苍蝇的人越来越多,威胁到腐败团伙利益共同体,难免被追究被问责,被问罪,从而打击原告齐北的挂牌行为。
鉴于被告以及第三人,无视宪法法律,不依法办事,任性,胡作非为,无视十九大精神,乱作为。故诉至贵院,对于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裁判,支持如上所请。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金祥
齐卫兵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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