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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改判,结局算不算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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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09: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欢案改判,结局算不算完美?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这个消息传出以后,网络顿时热闹起来。各大网络纷纷就改判发声。网络民意基本上肯定了二审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公平正义”,说明了这个判决一直是大家的期盼。有人说这是民意的胜利,笔者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因为严格的说,法律就是“对号如坐”,只有法律在先,才有这个改判的结果。之所以能够改判,首先是聊城中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错误——认定于欢故意伤害,无视于欢正当防卫。二审山东高院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焦点之一,也是诉讼各方争议、社会公众关注的核心。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了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

自从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以后,民意几乎一边倒的认为聊城中院的判决无视于欢行刺不法侵害者的正当防卫性质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不但适用法律错误,更是对法律的任意践踏。什么是故意伤害,什么是正当防卫,作为于欢案的办案法官们如果连这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岂不是太可悲、太可笑了?一审判决之所以能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和最高检、最高法、山东高院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它的错误和荒谬十分明显。民意虽然不等于法律,民意虽然不一定每次都会胜利,但在很多场合,民意都代表了公平公正。代表了社会主流价值观。于欢案所以被社会强烈关注,不仅仅是一审判决使用法律不当,还有一个判决不公的问题。就算你不承认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也不该错上加错,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是对不法侵害的庇护,对弱势群体的伤害,也是对公平正义的亵渎。

笔者对山东高院的判决基本赞同,对最高检、最高法以及山东高院所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评价。但这个热点案件的结局似乎还算不上完美——造成恶劣影响的聊城中院的一审法官们,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吗?他们不但应该深刻反省,追究责任,还应该向社会、向于欢母子道个歉吧?

(本帖首发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目前点击6622.欢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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