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4-30 10:47 编辑
合同最大骗局: 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无效! 依法维权当事人;姬脉海
2008年3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却套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少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上百万元合法管用。合同最大骗局;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规定不管用、不合法。却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合法管用。被告践踏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国家主席“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红头文件”、法院文件、《宪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审计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文件。法律“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高于一切”“国家标准规范高于一切”“国家红头文件高于一切”法律禁区!法律红线!法律高压线!国家主席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在法官检察官眼里就是废纸废法。被告隶属公司违法以买卖六万元转包工程合法有效。 本案认定犯罪的构成,有确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履行经过如下! 1、本案最大骗局;工程合同让我承包,让我垫款,让我施工,让我竣工,而我竣工后不给我承包合同相对性双方真实结算价。被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造价造假、建筑面积弄虚作假直接转嫁于我。合同承包投资垫款施工人的双方相对性真实结算价被侵权枉法渎职 剥夺! 2、本案工程合同反反复复约定;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被侵权 枉法 渎职 剥夺! 3、本案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3.3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行业其他规范标准。被侵权 枉法渎职 剥夺! 4、本案被告工程合同首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禁止令《建筑法》八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工程!不允许转包合同!第第十八条第1款: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投标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规定在前,执行在后约定在合同中。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措施规定;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第56条、57、58、59、第107条及272条“禁止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反复多次明确强调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丶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丶自愿丶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明知故犯。 6、违反《招投标法》第86号文第3条、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50、52、53、54、55、57条六种规定中标也是无效情形,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而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合同承包当事人垫付的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都没有判给我!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王季君,检察院检察官违背党中央法律判决!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践踏第25条两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被告明知国家国务院令不允许故犯!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部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承发包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4年11月18日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86号文第3条、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50、52、53、54、55、57条六种规定中标也是无效情形,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而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合同承包当事人垫付的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都没有判给我!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王季君,检察院检察官违背党中央法律判决! 11、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 12、违反当今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押金没有按期限返还】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第(三)中规定;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本案在2008年3月11日至3月12日,我施工员交被告合同工期、质量保证押金43万元。工程合同施工期210天。开工日期:2008年3月10日。竣工日期:2008年10月6日。工期210天,退工期、质量保证押金违约、克扣、拖欠1800多天。此款还是山东省高院判决生效的款项。利息、违约金至今一分没付。工程完工竣工后被告扣保修金40多万元至今一分没付。 14、《经济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由乙方姬脉海承包施工。而“包工包料”垫款、施工支持我履行,让我乙方姬脉海执行。然而“独立核算”却不支持!不履行,为什么?合同的相对性哪里去了? 15、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10天六次拨款。竣工后违约拖欠500多天被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然而十三次,210天工期、质量保证押金1800多天至今也没付清。 16、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3号【条文】419条:475条、476条:490条:、491条:…………… 17、不履行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6号91号法律文件规定《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八条“禁止性”! 18、不履行及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履行第25条两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19、不履行及践踏合同约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0、不履行合同约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承发包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规定在前,执行在后,约定在合同中。 21、不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3号文、419条: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22、不履行合同约定: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05,公告第326号文:303丶304条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解释:车库丶偖藏室. 车库放车及住人, 算不算使用面积.。而被告隶属公司为什么只计算贰分之一与合同规范相悖呢?全国都执行。只有被告不执行。 23、法院、检察院支持被告隶属公司履行的是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结算。而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不管用,不合法,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合法管用。因此说:法院判决错误,检察院不支持我抗诉错误。错误的认定、错误的判决。 24、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为什么法院、检察院支持被告!为什么支持触犯法律“禁止性”“强制性”“宏观调控”和“公序良俗”的规定!为什么支持触犯国家主席禁止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禁止令的被告! 25、不履行《民事诉讼法》第7条106条、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6、不履行《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27、宪法、法律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而合同“固定总价”“失效面积”为什么能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为什么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 28、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14条。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上述举报材料以及偷工减料的情况完全属实,如不属实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维权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姬沟村姬脉海及全体民工 2019年08月29日于汶上,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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