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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最大骗局; 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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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10: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4-30 10:47 编辑

合同最大骗局: 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无效!
                      依法维权当事人;姬脉海

2008年3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却套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少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上百万元合法管用。合同最大骗局;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规定不管用、不合法。却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合法管用。被告践踏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国家主席“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红头文件”、法院文件、《宪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审计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文件。法律“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高于一切”“国家标准规范高于一切”“国家红头文件高于一切”法律禁区!法律红线!法律高压线!国家主席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在法官检察官眼里就是废纸废法。被告隶属公司违法以买卖六万元转包工程合法有效。
本案认定犯罪的构成,有确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履行经过如下!
1、本案最大骗局;工程合同让我承包,让我垫款,让我施工,让我竣工,而我竣工后不给我承包合同相对性双方真实结算价。被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造价造假、建筑面积弄虚作假直接转嫁于我。合同承包投资垫款施工人的双方相对性真实结算价被侵权枉法渎职 剥夺!
2、本案工程合同反反复复约定;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被侵权 枉法 渎职 剥夺!
3、本案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3.3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行业其他规范标准。被侵权 枉法渎职 剥夺!
4、本案被告工程合同首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禁止令《建筑法》八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工程!不允许转包合同!第第十八条第1款: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投标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规定在前,执行在后约定在合同中。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措施规定;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第56条、57、58、59、第107条及272条“禁止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反复多次明确强调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丶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丶自愿丶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明知故犯
6、违反《招投标法》第86号文第3条、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50、52、53、54、55、57条六种规定中标也是无效情形,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而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合同承包当事人垫付的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都没有判给我!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王季君,检察院检察官违背党中央法律判决!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践踏第25条两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被告明知国家国务院令不允许故犯!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部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承发包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4年11月18日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86号文第3条、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50、52、53、54、55、57条六种规定中标也是无效情形,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而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合同承包当事人垫付的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都没有判给我!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王季君,检察院检察官违背党中央法律判决!
11、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
12、违反当今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押金没有按期限返还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第(三)中规定;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本案在2008年3月11日至3月12日,我施工员交被告合同工期、质量保证押金43万元。工程合同施工期210天。开工日期:2008年3月10日。竣工日期:2008年10月6日。工期210天,退工期、质量保证押金违约、克扣、拖欠1800多天。此款还是山东省高院判决生效的款项。利息、违约金至今一分没付。工程完工竣工后被告扣保修金40多万元至今一分没付。
14、《经济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由乙方姬脉海承包施工。而“包工包料”垫款、施工支持我履行,让我乙方姬脉海执行。然而“独立核算”却不支持!不履行,为什么?合同的相对性哪里去了?
15、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10天六次拨款。竣工后违约拖欠500多天被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然而十三次,210天工期、质量保证押金1800多天至今也没付清。
16、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3号【条文】419条:475条、476条:490条:、491条:……………
17、不履行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6号91号法律文件规定《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八条“禁止性”!
18、不履行及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履行第25条两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19、不履行及践踏合同约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0、不履行合同约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承发包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规定在前,执行在后,约定在合同中。
21、不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3号文419条: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22、不履行合同约定: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05,公告第326号文:303丶304条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解释:车库丶偖藏室. 车库放车及住人, 算不算使用面积.。而被告隶属公司为什么只计算贰分之一与合同规范相悖呢?全国都执行。只有被告不执行。
23、法院、检察院支持被告隶属公司履行的是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结算。而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不管用,不合法,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合法管用。因此说:法院判决错误,检察院不支持我抗诉错误。错误的认定、错误的判决。
24、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为什么法院、检察院支持被告!为什么支持触犯法律“禁止性”“强制性”“宏观调控”和“公序良俗”的规定!为什么支持触犯国家主席禁止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禁止令的被告!
25、不履行《民事诉讼法》第7条106条、119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6、不履行《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27、宪法、法律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而合同“固定总价”“失效面积”为什么能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为什么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
28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14条。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上述举报材料以及偷工减料的情况完全属实,如不属实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维权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姬沟村姬脉海及全体民工
  电话:13963759085 QQ 邮箱3340690758@qq.com 微信;WXidczhkgx540r7122
             
2019年08月29日于汶上,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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